一、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二、投资人指定代表(指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自已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三、投资人签署、企业盖章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四、加盖企业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历表、委派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必须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八、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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