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上市公司税讯】世纪天鸿:曾因会计核算与业务合同不符、被稽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受处罚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7-10-30

世纪天鸿(300654.SZ)于2017年9月5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2013年曾因2012年部分发出商品会计记账与业务合同不能完全匹配,被稽查局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共计186万元。律师认为,因受到稽查局处罚,同时也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情形。

blob.png

资料来源:http://disclosure./finalpage/2017-09-05/1203932286.PDF

《世纪天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7-09-05】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 16.2013 年 11 月 14 日,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公司 2012 年一项单笔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存在问题,追缴公司增值税 1,460,244.50 元,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从上述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 15.21 万元。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862,344.50 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 3.65%。请发行人说明受到上述处理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受到上述处理的具体原因、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一)具体原因

2012 年,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现场稽查时,认为发行人 2012 年部分发出商品会计记账与业务合同不能完全匹配,故对发行人作出了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二)上述处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1、根据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淄国税稽处【2013】67 号),发行人由于 2012 年度账务处理问题,被追缴增值税 1,460,244.50 元、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发行人已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2、根据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按时申报,该国税局未对其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3、根据 2013 年适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理部门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 号)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淄国税稽处【2013】67 号),上述税务处理并不等同于税务处罚,同时也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因此,发行人受到的上述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税务处理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发生在报告期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或法律障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