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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挂牌公司:接受虚开补税

 笔记财税 2020-10-28

2020年10月23日,青岛普天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了其接受虚开发票补税事宜。

青岛普天有限于2015 年11 月入账青岛衍天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 份,货物名称均为钢材,金额合计为854,702.46元,税额合计为145,299.42元,价税合计为1,000,001.88元。上述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5 年11 月份通过认证,并于2015 年11 月全额申报抵扣增值税145,299.42元;发票所载货物钢材已于2015 年11 月生产领用并在当月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85,470,246(陇上税务注:此处应该是854,702.46)元,且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期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山东省胶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 年4 月11 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查询,青岛普天有限取得的上述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票提供方车亚明本身没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后从青岛衍天商贸有限公司处非法取得,公司在没有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取得了上述发票,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款和全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山东省胶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因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款,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45299.42元,因你单位已全额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故本次检查不再作补缴增值税处理。(二)你单位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854,702.46元。……1.应补缴2017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77,946.30-575,832.11)×25%=50,528.55 元; 2. 应补缴2017 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2,237,535.43-575,832.11×25%-201,750.22-50,528.55=163,147.06元。(三)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补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对其转出补缴的增值税税款47,118.57元,按规定加收2015 年12 月16 日至2016 年11 月9 日期间的滞纳金7,774.56元(47118.57×0.05%×330 天)。”

受到该项处罚后,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缴纳全部罚款。

……

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针对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之后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税务处理决定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国税稽处[2018]99号)所记载的公司违法事实不存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情形。公司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全部滞纳金,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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