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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虚开近8000万增值税发票,补缴税款1000余万!

 新用户12603780 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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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亏损的创业板药企舒泰神(300204.SZ)遭遇“流年不利”,6月30日晚间,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被要求补缴三年的企业所得税约1191.38万元。

《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显示:
  • 1、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际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2 张,价税合计 79,627,050.00 元,已经取得的发票均已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共计79,627,050.00 元。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 2016年、2017 年、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 2、公司 2016 年取得 47 张发票,发票金额 1,575,562.00 元,经证实开票单位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 2016 应纳税所得额。
  • 3、公司 2016 年取得发票 5 张,发票金额 128,265.00 元,经证实被协查企业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 4、公司取得的北京某大厦 2016 年 05 月开具的 1 张发票,金额为43,639.00元,经证实该发票与其开具发票金额不符。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 5、公司照明系统 1,031,371.39 元转为固定资产后,未与其他固定资产合并缴纳房产税。

最终处理决定为:追缴企业所得税、追缴房产税、加收滞纳金。三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1,913,785.14 元,应补缴检查期间房产税 30,322.32 元,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 2020 年半年度净利润约 1,653.89 万元。

有意思的是,舒泰神被虚开的7962.7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涉及的前五名合作商中,涉及到的发票金额累计就达到了2733.56万元,占比达到三成多。舒泰神表示,目前公司已经与全部所涉合作商终止合作关系,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舒泰神被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中,如此集中在一些合作商上,该事还是值得推敲,不排除是上市公司主动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来抵税的结果。事实上,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来抵税的现象,在医药行业中并不罕见。”某税务系统人士说。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舒泰神在公告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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