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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常见剧本交易风险及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细节问题

 leee68 2017-11-01



当前我国影视行业高速发展,在取得辉煌战绩之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在法律意识与法律风控方面还相对薄弱。

 

影视剧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等决定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好票房和收视率。其中的重要问题错综复杂,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比如常见的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等等一些,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又比如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的约定。此外,还有剧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在剧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法律风险往往已渗入其中。


常见的剧本交易风险


● 签合同后,甲方偷换合同无签字的内页;


● 甲方让人代签合同。案发后否认合同有效;


● 甲方以A公司名义与你谈合同,却以B公司名义与你签合同。纠纷发生后注销B公司,让编剧维权无门;


● 编剧与甲方往来的邮件纪录被黑手删除;


● 甲方准备鸳鸯合同,让你看的是A合同,等签字时变成了B合同;


● 编剧在播出前反复向甲方确认过署名、以及顺序。但播出后发现,都被改了;


● 甲方在增补剧本时强行压价;


● 甲方骗乙方同意分摊编剧署名权;


● 甲方派人偷走编剧合同,让编剧失去最根本的维权证据;


● 合同变成一纸空文,酬金难以结算。

 

应对措施


第一,作品完成后一定要注册版权;


第二,在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交稿方式。



由于剧本交易的不规范等因素,在目前的影视市场中,发生剧本纠纷的几率仍较大。剧本出了问题,相关权利方必然发生重大损失。应特别注意防范剧本侵权的法律风险,并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合同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所以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果合同的一方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通常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父母)订立委托创作合同。否则,合同因主体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果是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订立的合同,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第三,著作权的归属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应当对受托方交付的作品进行严格审查。首先,要审查作品是否受着作权法的保护,如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就不能成为委托创作合同的标的。其次,要审查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也就是说该作品是否是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对他人作品抄袭或剽窃。否则,如果日后出现侵权情形,委托方也难逃其咎。

 

就剧本的编剧而言,应着重防范如下风险


● 审慎审查影视制作单位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文件,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一同加盖骑缝章。


● 影视制作单位可能最终未能采用电影剧本的编剧提交的剧本进行拍摄,但只要提交的剧本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影视制作单位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对此,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应将涉及电影剧本的交付时间、内容、接收人等信息作为档案予以保存,一旦发生争议便可作为有力证据证明己方已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进行了适格交付。


● 影视制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自应支付报酬之日起满两年未支付,而电影剧本的编剧又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的,将导致因在诉讼时效内未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因此,一旦影视制作单位在两年内不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报酬,或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的,编剧应至迟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或仲裁


任何一个合同范本都不是万能的,试图以一个一成不变的合同范本包揽一切的想法是最大的风险,因为每个项目或者事情都有其特殊性,况且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细节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文章资料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合同范本与风险防范》 律政新生活  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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