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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的做七

 昵称27745848 2017-11-02

 民间有“守七”的习俗,死者自去世之日起,其家属每隔7日要设祭1次,俗称“做七”。直到49天,第七个七日---“断七”为止。其中以“头七”和“五七”最为隆重。“在“五七”的前一夜,很多地方都流行搭“望乡台”。传说,死者只到那天才知道自己已经死了;就会在阴间里登上“望乡台”眺望阳间的家室,会见亲友。江南一带习惯在台上放把靠背椅,在椅子上放置一件死者的衣衫,上面罩把伞,由道士做法事。时辰到时,道士会拿一张白纸去往牌位上粘,若是粘住了,即喊:“亡魂回家了。”顿时家人哭作一团。到了七七四十九天,便要做"断七"。断七过后就出了孝期。

按照古代的丧俗,灵柩最少要停三天以上。据说是希望死者还能复生。三天还不能复活,希望就彻底破灭了。实际上停柩的时间长,是由于当时丧礼繁缛复杂,尤其是天子诸侯,需要浩大的陵墓和大量随葬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近代以后,灵柩一般都在“终七”以后入葬。按传统的说法,人死后七天才知道自己已经死了,所以要举行“做七”,每逢七天一祭,“七七”四十九天才结束。事实上这主要是受佛教和道教的影响。

佛教认为,除罪大恶极的立即下地狱,善功极多的人立即升天,灵魂一般并不能够马上转生。没有转生的亡灵不是鬼,是在死后至转生过程中的一种身体,等待转生机缘的成熟。所以,人死之后七个七期中,孝属或亲友如果能请僧人来为他做些佛事,亡者即可因此而投生到更好的去处。所以,佛教主张超度亡灵最好是在七七期中。如果过了七七期之后,亡灵托生的类别已成定案,再做佛事,就只能增加他的福分,却不能改变他已托生的类别了。如果一个人,生前作恶很多,注定来生要托生畜类,当他死后的七七期中,如果有孝属亲友为他大做佛事,使他听到出家人诵经,当下忏悔,立意向善,他就可以免去做畜牲,而重生为人了。而道家也认为超度度亡灵最好是在他“七魄”没有散尽之前。

“做七”期间的具体礼仪繁多,各地有各地的做法。有些地方,旧丧俗中的第五个七天,必须由外嫁女回来,这一天的费用完全由外嫁女负担,如果死者没有外嫁女,就由外嫁的侄女或侄孙女来做。人死后的第一个七天、第三个七天和第七个七天,叫做“大七”。在这一天祭奠中有“走七”的习俗,就是说在这一天的祭奠中,外嫁女儿和媳妇们,每人各自提一只灯笼,在规定的仪式中飞也似地赛跑,争取第一个跑回家,俗称“争英雄”,认为这样死者灵魂能庇佑降福。因为人们认为人虽然死了,但灵魂仍然和活人一样有情感。

穿孝——老人死后,儿孙为表示哀悼’,直系子孙、媳妇,要每人做一孝衫、孝鞋、孝帽、直穿至谢孝日。葬后三日为“祭坟”,七日为“小期”,二十一天为“三期”(也称“三七”),三十五天为“五期”,四十九天为“断七”。百日、亡人生日,孝男孝女上坟祭奠。期年为周年。三年过了才换下孝衣。所谓守孝三年,至此了结。

撞七

 人死从咽气之日算起,每七天为一个祭日,也叫“祭七”或“过七”。第一个七天叫“头七”,第二个七天叫“二七”,直到第七个七天叫“尽七”。“三七”、“五七”、“尽七”比较隆重。“过七”丧家及亲友多在坟头烧纸祭奠和煨火。为什么要“过七”?传说,阴间有“十殿阎罗”,人死后的灵魂,每一个“七”就到一个“阎罗”那里去过堂、受审,常言说“阎王好见,小鬼难见”、“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每隔七天人们就要上坟烧纸“送钱”,意为买通“小鬼”,贿赂“阎王”,使亲人的阴魂免受灾难。

  “祭七”过完到了百日,再烧化纸钱,进行祭奠。以后三年内每遇死者去世的日子,都要举行祭奠礼仪,以示纪念,俗称“三年守制”。第一年叫“头周年”,第二年叫“二周年”,这两年祭礼比较简单,多为本家孝子及至亲参加。到了“过三年”,这时已经“服满”,所以最为隆重,有的像过丧事一样,杀猪宰羊,布置祭堂,来客祭奠,祭礼繁杂。“三周年”的中心是“换服”,即“守制”期到,脱去孝服。埋葬时,过了“大事”的,多数“过三年”都比较简单,本家孝子及至亲烧纸祭奠,坟上“换服”就可以了。在“守制”的三年内,孝子都穿白鞋。清明、农历十月一日、冬至、除夕、新年时都要烧纸祭奠,孝子家不放炮,不作乐,过年门上不贴红对联。三年后,才可进行正常的节日习俗活动。

 旧习,丧家为亡者定期作“七七祭”。因每逢亡者临终后的第七天进行一次祭祀,俗称“做七”。撞七是所推算出的“七日”与农历含“七”的日子重叠(初七、十七、二十七)就叫撞七。民间谚云:“死者不撞七,活的没得吃”。又有谚云:“男怕撞头,女怕撞脚。”民间认为,男撞头七,女撞断七,死者阴魂在阴司要受莫大痛苦。还流传着:“撞七歌”云:“头七撞七,死者打得叫屈,二七撞七,灵床供在隔壁,三七撞七,丧家发迹,四七撞七,墙壁坍塌,五七撞七,子孙有吃,六七撞七,儿女发迹,七七撞七,眼睛突起”。民间还认为,死者无七可撞,属不吉利,则要请道士解除。

现代做七比起传统的做法要简单,但很多人还在“大期”日到殡仪馆烧点纸,祭奠一下。

做七,亦称烧七、斋七、理七、七七斋等,是民间常见的祭奠习俗。其大致内容是:人死后,亲属每七天设斋会奠祭(或称追荐)一次,前后七次,共七七四十九天。民间俗信对此尚有种种讲究,如第一个“七”称头七,例由儿子为亡父(母)设木主焚纸钱,延请和尚诵经;二七则请道士还受生经;三七、四七俗称“散七”,可由外甥、侄辈来做;五七倍受重视,另有“回煞”仪式;六七由女儿备酒饭,无女则由侄女;七七称“断七”,由丧家供奉酒菜祭奠,并诵经除灵等。事实上,做七习俗并不是儒家所倡导的传统丧葬礼俗的内容。有关做七习俗的来源及其信仰内涵等问题,至今聚论纷纭,尚无定论。

民间相传,做七习俗始于唐初,大致情节是:唐太宗李世民临终前曾嘱咐太子:死后每隔七天须由亲人为其摆一次荐宴,烧一回纸钱,前后共七次,至七七四十九天止,使其灵魂得以顺利超度。其中“五七”的置办,尤应丰盛,等等。太宗死后,太子遵旨一一照办。其后公卿百姓纷纷仿效,由此形成做七习俗。这种故事当然于史无征。有人指出,做七习俗虽然自唐初起盛行,但早在南北朝时已见有关记载,《北史·胡国珍传》:“国珍年虽笃老,而雅佛法”,及薨,“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北齐书·孙灵晖传》:“从(南阳王)绰死后,每至七日及百日终,灵晖恒为绰请僧设斋。”

根据上述记载和其他若干资料,学者多认为做七习俗来源于生缘说,大约在佛教传至东汉后到南北朝这段时期内形成,从唐初起突破信众范围,走向世俗化。为何要规定“七”为忌日?谓人生有六道流转,在一个人死此生彼之间,有一个“中阴身”阶段,如童子形,在阴间寻求生缘,以七日为一期;若七日终,仍未寻到生缘,则可以更续七日,到第七个七日终,必生一处(见《瑜珈论》)。所以在这七七四十九天中,必须逢七举行超度、祭奠。这种由佛教“生缘说”催生的做七习俗之所以在南北朝时形成,自然应视作当时佛教盛行的产物。唐人李翱曾撰《去佛斋说》,对做七习俗及其理论依据予以驳斥,其根据之一便是“伤礼”,不合儒家对人情哀戚的讲求,这也能反证做七本是佛家的事。

相反,也有人认为做七习俗本于道教。从该俗的实践看,做七既请僧众诵经,也请道士诵经,而民间关于做七由来的种种解释,多与道教的地狱结构及功能的宣传相吻合。清赵翼在《陔余丛考》卷三十二还结合做七习俗起于元魏、北齐的历史背景来对此论证:“按元魏时,道士寇谦之教盛行,而道家炼丹拜斗,率以七七四十九日为断,遂推其法于送终,而有此七七之制耳。”他还引证《韩琦君臣相遇传》:宋仁宗驾崩,英宗初即位。光献太后对宰臣韩琦说:“当初立他(指英宗)为皇太子时,臣僚多有言不当立者。恐他见后心里不好,昨因斋七,并焚于钱炉矣。”这个引证别有深意——众所周知,宋朝自太宗以后,道教一直备受尊崇,到真宗时更受到无与伦比的偏爱,还出现一个所谓“圣祖上灵高道九天司命保生天尊大帝”赵玄朗,成为赵宋皇家的祖宗,从而使道教跃居“国教”地位。如果做七是佛教所创,很难想像会替已故皇帝行此奠仪的。

还有人认为做七习俗源自先秦时代的“魂魄聚散说”:人之初生,以七日为腊,一腊而一魄成,故人生四十九日而七魄全;死以七日为忌,一忌而一魄散,故人死四十九日而七魄散,做七的意义就是祭送死者。此外如天以阴阳二气及金、木、水、火、土五行演生万物,谓“七政”,人得阴阳、五常而有“七情”,故天之道惟七,人之气亦惟七;以及《易·系·复》曰“七日来复”,《礼记·檀弓上》日“水浆不入口者七日”,都是本此道理而来,也都是后世做七习俗的信仰内涵所在。不过这些观念和旧礼又是怎么具体变成做七习俗的呢?仍是一个迄今无人作出说明的疑问。

还有人推测,做七习俗的原型是“虞祭”,即周代时“国人”于父母葬后迎其魂灵于殡宫的祭祀仪式,“虞”就是“安”的意思,即使亡者之灵得到安息。按礼制规定,举行虞祭的时间和次数因死者地位的不同而有区别,士之丧三虞,大夫之丧五虞,诸侯之丧七虞,每次虞祭皆以七日为期。到了“礼崩乐坏”的春秋晚期,大夫都僭用诸侯的七虞之礼。再往后,秦并六国,改朝换代,只要有条件谁举办七虞都行,最终流变成了通行民间的做七习俗

七七49天的超度来源于佛教,

佛教给中国传统丧葬礼仪程序带来了所谓“七七追荐”。七七追荐又称七七斋、水陆道场、水陆大会、水陆会、水陆斋仪等,是一种超度死者亡灵的大法会,主要来源于佛教信仰。在佛教的轮回转世观念中,人死后在七七四十九日内,经过七个阶段随业力投生,也就是说四十九日是个缓冲期,除了极好的人立即上天,极坏的人立即下地狱外,绝大多数人经过超度可以赎罪,能投个好胎,七七追荐便是为了替死者消罪免祸、诵经修佛,以投入善良之家,因而延请和尚设斋念经,礼佛拜仟,追荐亡灵。七七追荐在南北朝开始流行于世。

每逢七日在家里点灯、焚纸、烧香来祭奠。孝子百日内不准剃头刮脸,也不准赴宴饮酒、娱乐。服丧期满,要念经,并到坟前祭奠换孝。至百日、周年、三周年时,至亲都来祭奠。遇丧人家,当年春节时一般不贴春联,如贴只贴黄、绿纸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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