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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王某某的前经纪人宋某可能承担什么法纪责任? | 635

 我爱学习355 2017-11-02

关于网络上晒出的宋某以职务侵占罪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就当事人的身份在法纪层面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如果宋某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

1、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诉讼程序后,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贪污罪数额的2倍、5倍即6万—10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100万以上),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罪最高刑期为15年,数罪并罚可能超过15年,由于有期徒刑修改到25年,所以要结合案情最终由法院审判后定罪量刑。

2、如果宋某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达不到6万元的数额,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

二、如果宋某身份是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1、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诉讼程序后,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贪污罪数额的2倍、5倍即6万—10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100万以上),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罪最高刑期为15年,数罪并罚可能会超过15年,由于有期徒刑修改到25年,所以要结合案情最终由法院审判后定罪量刑。

犯罪嫌疑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纪委机关可以根据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宋某应该不是过失犯罪,所以根据以上条款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如果宋某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达不到6万元的数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纪委根据社会影响和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宋某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如果宋某身份是中共党员,是国有公司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1、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诉讼程序后,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382条、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宋某按贪污罪定罪处罚。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3万-20万)或者其他较重情节(1万-3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50万)。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20万-30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万-2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犯罪数额的两倍)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50万-300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犯罪数额的两倍)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最后要结合案情最终由法院审判后定罪量刑。

根据犯罪嫌疑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纪委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对此案判决结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宋某应该不是过失犯罪,所以根据以上条款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如果宋某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达不到3万元的数额,也不具备其他较重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委根据社会影响和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宋某相应的党纪处分。

附:382条贪污罪中涉及的“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6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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