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开具备柱栏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2、问: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不变,都是3%或5%. 编辑设计:石家庄国税 来源:北京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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