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后补开原营业税业务发票 有很多企业对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申报营业税收入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业务,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然在补开增值税零税率普通发票。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此,2016年12月31日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再无纳税人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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