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参考金融机构相关标准,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若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具体内容为: 对于借款人名下未采取按月还款方式的其他债务(含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短期借款、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和大额担保部分),均按照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月分摊计入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即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其他债务还本付息总额/当前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月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用报告以服务大厅指定窗口打印为准。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朱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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