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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盖章涉及的税务风险

 jiangzhibin 2017-11-03

随着税务机关对部分企业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企业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在这种政策下,由于在未取得纸质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增值税进项抵扣认证手续,容易使得财务人员产生凡是认证通过的发票都是有效的,忽视了发票专用章的错误使用,导致发票无效的情形,容易引发新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现行发票专用章有关使用规定,针对发票专用章使用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

一、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单位公章能否代替发票专用章?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上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发票盖了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单位公章等其他印章或者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单位公章,则发票是无效的,需要将发票作废或者冲红。

二、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晰该如何处理

如果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处理方式:一是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发票专用章;二是将发票作废或者冲红。结合多年的税务工作经验,建议采取第二种方式。

三、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因此,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记账联是否需要盖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文件没有规定记账联一定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记账联可以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发票是否有问题

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这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除此之外,则是发票有问题。

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发票专用章怎么盖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盖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需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八、医疗收费票据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因此,医疗收费票据需要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盖章,看似小事,但却隐藏着不少的税务风险,可能导致发票无效,从而影响进项税抵扣、所得税扣除等事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防止因为发票盖章这种不起眼的小事引发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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