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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丫胖子 2017-11-0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1 款第三项的规定及被告人的委托,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被告人钱不多的辩护人,严格按照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本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钱不多进行辩护。在此之前,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首先对受害人及家属表示慰问,以示辩护人的伤感同情之情。基于法律赋予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就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分析,以及对适用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时,难免会刺激到受害人及家属的感情,还望理解和谅解。

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涉嫌过失致人伤害罪。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朋友之间的生活小事即为女朋友问题引发,被告人情绪失控、一时冲动之下造成,因此,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较小,不同于一般情形下的故意伤害行为, 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与赵晓杰在xxx年x月x日晚上被告主动邀请赵晓杰唱歌和喝酒,彼此还非常高兴,当时也玩的开心(详见24页)案发当晚,被告人因为一点小事即自己的女朋友xxx与xxx出去玩耍,被告本来是对李二毛不高兴,而不是对赵晓杰不高兴,所有对赵晓杰的伤害,被告压根没有故意的主观愿望,只是李二毛又与赵晓杰在一起玩耍,而被告就把这一事实向xxx的老公告密,更为注意的是,赵晓杰当晚还说:“钱不多你个杂种,今晚上我要弄死你。”所有证据均能表明,赵晓杰的行为给了被告人一个明确的信息,即他冲进来后,必定会对自己不利,必定会对自己动武。不要忘了,这时候,被告人本已经感情遭受重创,神经极度脆弱,又遭受如此紧迫的形势,根本来不及从容、理智的分析思索,本能的拿起了平时切菜用的普通菜刀来进行防卫,当赵晓杰踢了被告两脚以后,被告并没有用菜刀砍他,如果被告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心态,那吗被告肯定可以用菜刀砍他,或者说在赵晓杰踢了被告两脚以前,肯定也可能用菜刀砍他,而事实上被告并没有用菜刀砍他,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当赵晓杰踢了被告两脚以后,赵晓杰转身跑了,跑了一两步之后,又倒回来,准备再踢被告,并用砖头扔被告,这时,赵晓杰从草堆里拿出形状很像是刀的白色的东西时,被告本能地意识到对方很有可能会用刀砍自己,如果我不用刀吓他一下,我就面临威胁,甚至有生命危险的可能,可是就这用刀吓他一下,结果真的伤到了赵晓杰。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涉嫌过失致人伤害罪。

二、被害人本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相应的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虽是本案的受害人,但被害人自身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表现在本案所引发的原因是因为赵晓杰对被告人步步紧逼行为所致,也是双方不理智行为共同造成,并非仅仅是被告人一个人冲动行为所致。 假如赵晓杰当晚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去找被告,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第二天找中间人调和,)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小纠纷,可能今天的庭审活动就不会发生,假如被害人赵晓杰不采取过激、不理智的言行,不激化当时的气氛,这起过失伤害案件完全可以避免,受害人也不会遭受伤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法发〔2010〕36号(二)故意伤害罪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总之,事实表明,赵晓杰既是本案的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应相应的减轻被告人钱不多的刑事责任,请求合议庭对此情节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具有法定和其他一些酌情从轻的情节。

1、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家庭是地处山区,比较贫穷(有证明为据),一贯表现良好,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中已证实。且被告人该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情绪激动而行为过激,被告人在主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此侦查机关人在起诉意见书中也给予了说明。据此可证明被告人对人身危险性不大,主管恶性不深。2011-07-2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三)对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请合议庭法能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重视,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法发〔2010〕36号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被告人自归案到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四、关于量刑的建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退万步来讲,即使被告构成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依法应量刑在三到十年之间,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从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个合适的量刑幅度。具体从轻理由上面已经作了陈述,不再具体重复。辩护人认为,如此一个年轻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相信其一定会深刻吸取教训,决不会重犯错误,而且其也确实没有其他任何社会危害性,判处缓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请求,望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当”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项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给一个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我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希望法庭能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重视,既惩罚犯罪,也应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判刑时既体现刑法的威严,更体现人性的关怀,以真正的教育挽救被告人。敬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李鹰律师

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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