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11月4日下午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内容如下: 在刑法第29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客家君按】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99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字之差,法律的涵义是不一样的。 “公共场所”,一般包括群众公开活动的场所和公共的交通工具,也包括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而“公众场合”不仅包括公共场合,还包括一些群体性活动、聚集的非公共场所。 另外,在公共场所中,如果没有其他的公众,如夜深无人的人民广场,也不宜认定为刑法第299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公众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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