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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购假索赔”:路在何方? 职业打假人挑战最高法院《答复意见》

 KerrMiles 2017-11-05

立法调研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出《对第十二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这是针对“全国两会”期间企业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而作出的。

从如下截图可以得知,企业代表的建议是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最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转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在《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并且称“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为主要观点的《答复意见》甫一公布,自然引起职业打假人士的不满,强烈抨击其实质是变相庇护“制假售假者”。




  
  最高法院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除食药行业外,其他商品领域不适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而对于“欺诈”,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却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大型超市和企业,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在目前的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不再单纯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些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是一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打假人士的观点  


显然,最高法院的上述理由并不能使相关打假人士、打假集团信服。他们认为这一《答复意见》将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相关部门应该把重心放在如何完善法律从而整顿制假售假的市场净化上,而不应该是对打假人作出多种限制。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民间维权打假人士张晓红、邢志红在微信公众号“二红微说法”中发表了题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暨最高法《答复意见》:亦违背立法宗旨和供给侧改革,意在助推恶法‘二条’出台”的观点就很有代表性:

1.食药行业不应作为特殊存在,在商品质量安全问题上,现阶段其他行业和食药行业一样严重(如柴油轻卡汽车假冒套牌发动机、电动自行车不符国家质量标准等),法律面前应“产品”平等。

2.依据《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第54条和最高院食药司法解释第三条,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欺诈的认定。

3.职业打假人对产品标识、说明等构成欺诈的打击,对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民事打假作用也是非常大并且值得肯定的。

4.司法解释应该主要去谴责制假售假者欺诈,而不是本末倒置抹黑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没有以公司出现;他们的获利也是合法的,不应称其为“浪费司法资源”;所提出的营利动机论在法律上更是不严谨的。

5.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应保护民事打假,符合中央供给侧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各界人士的说法



小编发现,不仅最高法院和相关打假人士形成鲜明的对立阵营,而且各界人士(主要是普通网友)也分成两派。

一方认为法律倒退了,对民间打假的否定就如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背后是不良商家的联手倒算;

另一方认为职业打假并非为了公益,而是利用法律手段谋取私利,这样反而会让很多制假者以为给钱罚款就消灾,在“造假利益”大于“消灾利益”下,假货依然横行无阻。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张效羽的观点是,职业打假的真实危害是“立法缺陷”,因此,应从法律法规角度清理问题。

他认为,国家立法、立规为了与国际接轨、没有完全符合国情,大多基层执法机构是“选择性执法”,这样才不足以令众多企业苦不堪言。

他主张,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立法端入手,对存在问题、依靠“选择性执法”甚至“不执法”才能生存的法律法规进行整顿梳理,不然将不仅仅是造成职业打假者钻空子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都是不利的。



小编看法:

《答复意见》非司法解释,仍可各抒己见  



不可否认,两方都言之有理。确实,对职业打假的放任还是禁止,必然涉及到打假人、经营者、执法机构、消费者以及整个市场发展、法律制定等多个方面,必须平衡多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同时,小编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份《答复意见》还不是司法解释,其中的观点还只是在“征求意见”,相关利益方仍可继续各抒己见。

而根本上的解决措施便如上述张教授所说,应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当然,这是一个漫长又困难的过程,我们需要共同努力耐心等待。

在目前,就职业打假这一行为,要推广到所有商品领域肯定是不太切合实际的,说它可能会给整个市场带来“血雨腥风”也不为过,而经济的不稳定也会必然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要整顿除食药行业的其他行业制假售假行为,应当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促进执法部门的严厉执法,从而维护法治的权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李月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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