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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职业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十倍诉求

 天童老僧 2018-01-14

案件介绍

2017年7月,刘某向北京某商贸公司购买60瓶贵州茅台酒,总价为57万元,随后以经鉴定为假酒为由,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57万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十倍价款赔偿。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认为,按十倍价款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而原告的行为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故判决不予支持十倍赔偿。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2017年11月底,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驳回“职业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十倍诉求

司法观点

在最高法院办公厅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对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及阳国秀代表的答复意见中,最高法院办公厅表示,近两年“知假买假”行为已形成了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该类打假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打击效果却不明显。其目的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知假买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今后将不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法院驳回“职业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十倍诉求

律师分析

近几年“职业打假愈演愈烈,职业打假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而网络销售领域由于搜索带来的便利性,因此更受“职业打假人”青睐,许多网店都有被盯上的经历。职业打假人常用的手段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为由,向网店经营者敲诈勒索,如果经营者满足其要求的,则双方可以和解或撤回投诉,而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则成为了其牟利的工具。针对这一情况,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再保护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的行为。最高法院的答复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支持“知假买假”进行索赔的行为。这一次北京三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其完全可以采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且成效最快,这才是一个打假者应予采取的手段。”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本质。

北京三中院的这一判决,可以说从司法层面切断了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谋求经济利益的路径,甚至突破了最高法院办公厅答复中“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可谓意义重大。当然,对于广大商家来说保证商品质量是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应当在产品质量、广告宣传、商品价格、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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