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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电商登记和信息报送规定不利中小企业发展

 余额关 2017-11-05

电商领域监管立法进程再推进。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近日,《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所进行的立法。

电商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等,获得广泛认同。但也有一些规定,在法学界引发争议。

譬如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参照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鲜有提出如此严格的电商登记和信息报送规定,有法学界人士认为,这不利于中国电商业的发展,也存在经营者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

自然人电商登记将令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处劣势

专家们担心,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不同的电商登记制度,将使中国处于国际竞争中的劣势。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表示,据现有资料显示,美国联邦或者各州层面以及欧盟抑或其成员国层面均未见有关要求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法律规定,欧盟地区新近反而有降低准入门槛的制度化努力。如果我国不降低小规模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资质要求,有可能成为新一代电商(跨境)普及发展的制度洼地。

另一个值得观察的角度是,在eBay以及Amazon等跨国平台中以自然人名义进行各类交易均无需事先完成工商登记。其中eBay平台在账户注册环节即区分“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并且明确对于“个人账户”而言无需完成工商登记即可正常开展交易。对此,截至目前,包括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以及亚洲在内的全球各法域均未提出相反的法律要求。吴沈括认为,从国际贸易自由的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小规模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必要限缩准入资质要求的适用范围,才能避免承受不必要的外部市场压力,同时为我国电商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吴沈括说,我国非职业化、专业化的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占有显著的优势比例,根据针对我国某大型电商平台的大样本抽样调查显示,超过70%的自然人电商经营者属于未经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经营者,而这其中又有近60%为兼职经营,近70%为单人经营,超过80%的经营场所为私人住宅;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社群稳定性(或者说平台粘性)以及盈利能力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超过80%的新电商经营者的生命周期在一年以内,超过60%的新电商经营者在一年内从未有过成交,近30%的电商经营者甚至在一年内从未发布过商品。对其过早引入工商登记等准入资质要求,可能造成的重要风险在于降低更大多数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削弱我国电商产业可持续繁荣的动力源泉之一。

平台信息报送存在安全隐患

在电商登记基础上,电商法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信息报送制度,也引发业内对信息安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孔祥稳表示,按照草案规定,平台需要报送的信息属于经营者最核心和敏感的信息——身份信息与经营信息,前者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后者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含混的规定也意味着任何一个部门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具备要求平台报送相应信息的权限。这一规定在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隐患,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也难以调和。

孔祥稳认为,立法要求平台报送的信息,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在设定报送依据时,也应当明确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平台被要求报送的信息涉及经营主体高度核心和敏感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退一步说,即便报送,为防止这类信息暴露在过高的风险中,同时减少行政权滥用的可能,理应由较高位阶的规范对报送事由进行规定。

“平台向行政机关主动报送平台内经营主体的信息,实质上是在赋予平台一定的公法义务。因此在设定相关要求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比例原则。”孔祥稳说,工商行政部门完全可以在具体个案中以协查的方式要求平台提供特定商家的信息,而不必要求平台统一、主动报送经营者信息。

和电商工商登记一样,世界其他国家也鲜有如此严格的信息报送要求。孔祥稳表示,中国的电商立法应当恪守界限,充分调和信息流动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张力,更加审慎地处理信息收集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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