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中未涉及的婚姻、人损、交通事故或重大、新类型等特殊类型案件,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另,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票据等类型的案件,无论诉讼标的额多少,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 法[2016]428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调整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请示》(黔高法[2016]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批复未涉及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有关规定执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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