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秦小姐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对此秦小姐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很显然,储户对这句话的理解有问题。 银行把这句话放在柜台上,是为了避免自己的责任。就是说,作为储户,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你要自己看清楚,只要你办完离开柜台,你再发现任何问题,银行是不负责任的。 也就是说,这是银行为了规避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才设置的条款。 为什么要设置这个条款呢?比如说,一个储户从柜台上取了钱,离开柜台之后,发现里面有假币,要拿回柜台要求换过来。银行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银行当然应该负责给换。但问题在于,银行无法判断储户拿回来的假币,是不是从自己柜台上出去的,总不可能银行把每一张钱的序列号都登记在案吧。 尤其是只要银行原意兑换,那么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会有人故意拿着假币去银行要求兑换,等于是给假币提供了一个洗白的渠道。 所以,银行一般都默认,自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因为银行的钱在进出的时候,都会在验钞机上过三遍,这是最起码的,是不容易出现这种情况的。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条款并不等于说,在储户离开柜台之后,银行发现有问题,银行也不能追究储户责任。 说穿了,就是银行出了问题,银行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储户出了问题,你该承担的责任还是得承担,你跑不了。 这就是一个不对等的责任承担条款,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是这个条件银行没有直接说出来而已。就算是打官司,法院也只会偏袒银行一方。 其实,绝大多数情况下,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储户,都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也不会去占银行这个便宜。而储户即使离开柜台,如果出现问题,找到银行,只要是合理的,有正当的理由,也都是有办法解决的。 这个事情里的这个女的,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没有道理的,还钱是应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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