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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格权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指间飞歌 2017-11-07


在人格权立法中制定特殊规则和单独规定,使人们既能充分享用现代科技文明成果,又能在隐私权与信息自由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促进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写入这么重要的政治文件,体现出党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体现出国家层面保护人民尊严的决心和意志,也释放出完善人格权立法的积极信号。

突显人格权重要地位

按民法的法理,民事主体享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舍此两者不再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一样,都是属于人身权的子权利,它们与人身权之间,是一种种属关系,而不是一种并列关系。

但上述观点只是代表一种民法逻辑,而不是站在政治高度的理解。十九大报告“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出现在第八个题目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人格权”不仅写入这么重要的一份政治文件,而且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说明既要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又要对人民的人格权给予特别保护,突显了人格权的重要地位,强化了人格权保护在新时代的紧迫性。

有法律界学者指出,现代人格与人格权首先是作为一种宪法权利而出现,然后才出现在民事领域。十九大报告中的表述是“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民”与“公民”,一字之别,表明此处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是与“人民”这一主权者概念相一致的国家主人翁权利,是在宪法、刑法、民法等领域,对人民各项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已成国际社会共识

不过,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大多还是属于民法领域。回溯民法领域人格权的发展历程就可发现,人类社会对人格权的保护和认识,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迁的。在奴隶制、种族歧视等不合理等级制度的时代,争取的只是一种“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法律保障;在生产力极其落后的时代,或在瘟疫频发期间,人们重视的是生命健康权,或者说是生存权;在温饱尚没有解决的时代,人们只是对人格权中的物质性部分更为关注。

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人格权的关注自然就从物质性部分转向了精神性部分,名誉、隐私、肖像以及个人生活安宁和幸福体验等精神性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有法律界学者预言,随着人们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愿望日渐强烈,人格权很有可能走出被动防御性权利的限制,而向知情权、休息权、劳动权、自决权、请求权等方向发展。

保护人格权的立法,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过两次重大转折。第一次是世界性的立法转折,以“二战”结束后的民事立法为标志。第二次是中国的立法转折,以“文革”结束后为标志。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其第5章第4节为人身权,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的几种主要形式。此种“概括+列举”的立法体例,被法学界称为有别于法国、德国、瑞士和魁北克这四种人格权立法模式之外的第五种模式,也称“中国模式”。民法通则极大地提高了人格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重要性,形成了中国当代保护人格权的立法格局。

正视新时代的新诉求

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在第109条至第111条也对人格权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亮点是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示性条款。该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但也有学者认为,当今社会的人格权内容已日益丰富,因名誉权、个人信息、人体器官等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些问题仍旧只是用一个跟民法通则时代一样的词来表示,总显得欠缺。还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涉及到的物权都有了单独立法,比如债权有了合同法,知识产权有单独立法,投资保护有公司法,继承也有单独一编,唯独对人格权规定少,而且也没有展开对人格权内容和具体行使的规则,很不“解渴”。

今年3月民法总则通过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联合举办了一次研讨会,在此次研讨会上,87岁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人格权不仅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且是具有时代性的权利,“现在的很多人格权,已不是过去概念中的那些人格权了”。时代变化了,人格权也要正视新时代的新诉求,不断地向前发展。

完善人格权保护立法

上世纪末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带来威胁,“人肉搜索”、信息泄露导致的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利用网络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时有发生。

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首先,保护难度加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时性和可记录性,使作为现实空间个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失去了意义,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现实开始普遍化、复杂化。其次,人格权侵害具有较高强度的放大效应。其三,人格权的商业价值诱使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凡此种种,迫切需要因应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特殊性和新形态,在人格权立法中制定特殊规则和单独规定,使人们既能充分享用现代科技文明成果,又能在隐私权与信息自由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促进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今年7月在武汉召开的“民法典人格权法·合同法立法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等专家建议,应该对人格权独立成篇,以应对当前社会发展涌现出的一系列现实问题。

保护人格权,目的是让人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人格权写入十九大报告,体现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要把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落到实处,首先应完善立法。近日,有学者撰文呼吁,在编纂民法典的第二步,即编纂民法分则的工作中,除了要规定好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把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纳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的轨道,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21世纪的优秀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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