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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 陈卫东: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

 刘政人性本恶 2017-11-08

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第二届鹭岛刑事法论坛、第三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第二单元围绕“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展开,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刘学敏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发表主题演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海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作为与谈人参与发言。

以下是陈卫东教授的主要发言:


主讲人: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大家能够来出席这次盛会。来到这里我有三个没有想到。第一,没有想到会议的规模这么大,参会人数多达四五百人。第二个,我看了看这个名单,让我非常感慨,过去资深的一些老律师都来了,很感谢。但发现我们新的年轻一代的律师占多数,正像十八大报告宣告的那样,发扬我们的新时代,我觉得我们新时代的新律师出现了一种特点,热爱学习,关心国家的法治,这是我们希望的事。第三,来了这么多的大牌老师。在过往的研讨会中,这个论坛可能到目前为止我是参加最多的。这次会议给我的命题作文是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我想就这个题目谈四点学习体会。

第一点是关于庭审实质化的理解问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文件当中,并没有出现实质化的这个字眼,表述的是以审判中心或者准确的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我们这就有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问题,其实这也正是我们目前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体制改革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我们以审判为中心仅仅局限在实质化的改革上,就只能是审判制度的改革问题,在理解上就出现了偏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过程中,都要强调以审判为中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它的原文表述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里面我们讲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是代表什么?这本身也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从关于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意见当中不难看出,涉及到公安的条文有五条,涉及到检查机关审判起诉的内容有三个条文,涉及到审判的有六个条文,所以说我们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限缩为以庭审为核心。

庭审实质化是在以法院推进改革当中,庭审实质化是关键、是核心、是重点。如果我们不以主办方涉及一个题目为论题的话,在法院当中怎么表述?但如果全面理解这样一种改革的精神、实质,还是应该以审判为中心做好工作。我觉得应该做出这样一个澄清。

第二点,我们理解的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庭审实质化,为我们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过去的公检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诉讼结构强调的是三机关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但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道理很简单,侦查为中心,也就是说侦查决定了起诉,起诉决定了审判,就变成了审判是按侦查最终处理的结论来进行的,而在侦查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是非常有限的,只能向侦查人员提供自己的意见,甚至仅仅是书面的意见。在一些犯罪案件中,侦查环节当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都无法会见,所以辩护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可有可无甚至多余。

那么我们现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把案件的重心后移到整个审判程序环节上,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律的适用,以至于最终的裁判结果都形成于法庭。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律师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就会对最终的案件结果相互关联,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就使得我们律师的作用更加地凸显。

这种制度的改革,从目前的改革方案来看,并没有涉及整体诉讼结构、诉讼模式的改变,这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将来发展所必须完成的任务。那么诉讼结构的改革,也就有了公检法三机关线性的纵向结构向控辩审三角的这样一种立体结构转变,庭审就成为了其中一个重要的诉讼环节,所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或者从小的方面讲,庭审实质化这种改革伴随着诉讼结构的优化,使律师获得更广大的空间,更大的舞台,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是我的第二个认识。

第三点,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庭审实质化,需要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庭审实质化意味着庭审不再像过去走过场,是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重要场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的诉讼行为更加规范,一切的证明都要展现在法庭上,特别是证人要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要讯问、询问,要举证、质证、辩论,显然对抗性加大。在对抗的诉讼模式下,作为对抗的一方,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这样的一种改革,在客观上产生了对律师的辩护的依赖。

司法部最近提出刑事辩护要全覆盖,明确提出要提高律师的有效辩护,提高律师整体的辩护水平,我觉得提法恰逢其实。在前一个时期,张军部长召集我们十几个教授征询司法行政改革意见的时候,熊选国副部长跟我谈起全覆盖的问题,我说你这个全覆盖只能是一个口号,你做得到吗?他回答说,做到做不到是一个问题,我们要往这个方向努力,尽可能提升刑事辩护这样一种比例,这是问题的关键。这本身就是顺应着这样一种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需要,这场改革律师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主体,这是我谈的第三点。

第四点,庭审实质化要求律师的有效参与、有效辩护,这也是我刚才已经提到的问题。这里面强调的是两点,第一点是参与,第二点是有效。这两点里恰恰是我们目前刑事辩护的两个软肋。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一审刑事辩护的案件,现在大家公认的是不到百分之三十,换句话说,有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当中是没有律师辩护的。当然这个比例我们还要做一个科学的分析,一个方面是到底有多少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有多少被告人请不起律师, 再一个,简易程序、素材程序审理的案件,我们现在还没有从制度上要求必须有律师。目前正在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看来是必须要有律师,否则如何去认罪认罚,如何能够充分地理解认罪认罚对他带来的一种影响,这个还是要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

目前司法部正在全力推进这样一种律师参与,也就是说全覆盖。伴随而来的就是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律师整体辩护的水平,这也是我们在说这个话题的时候所必须要强调的,应该说我们的刑辩律师,绝大多数是敬业的,刑辩律师和其他律师还有所不同,很多的刑辩律师,基本上是专职的,不做其他案件,像我们尚权所,包括其他省市也有这样的。在普通所也有一批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认为他们的整体素质、敬业精神都毋庸置疑,但也有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说办理其他案的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在提供法律帮助这方面还是有很多的问题。

最高法院的一些领导经常举例,他们在复核死刑案件中发现律师辩词,从头到尾审一共只有几十个字,非常不负责任。在法庭上律师在庭审辩护这一方面也有不积极、不认真、不到位等情形,如何提升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律师还要研究律师辩护的方略、律师辩护的技巧,特别是在对抗案件的审理模式下,法庭上围绕证据的举证质证,围绕着证人的发问,律师有很多技巧,一些律师就没有掌握这种辩护的技巧和方法,

这也是摆在我们律师面前重要的任务。

当然,比如说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不但是律师,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也掌握得不是很好。今年3月份我组织了高法高检及部分律师去美国进行考察交叉询问制度,我们也正在制定规则,将来可以向广大的律师去推广。全国律协也制定了律师的办案规则,在这里面也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所以我觉得重视律师的辩护率,更要关注律师有效的辩护。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这个话题没有很好地琢磨和研究,我只是做了一个粗浅的思考,希望大家批评指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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