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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 丨 关于修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几点说明

 彭城孤烟 2018-08-17

目的


现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在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全国律协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导律师的办案行为,维护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贯彻《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

现状


十几年来,《规范》在指引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检、法各部门随即制定了与此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也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提高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然而,从目前来看,面对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很多律师对于新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种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如何规范、指引全国律师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满足司法改革对律师辩护提出的各项要求,面临的新难题和巨大考验。

《规范》制定过程

全国律协原有《规范》,是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后,交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

2013年初,全国律协刑委会在全国律协会议室召开工作会议,确定李贵方、韩嘉毅、张青松、焦鹏作为执笔人,分别对原有《规范》着手进行修改。

2014年年初,又根据年会讨论情况,分别召开两次封闭的会议对《规范》草案进行完善。

2017年始,在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的多次指导、亲自参与下,全国律协再次启动对《规范》的修改,通过两次召开会议,听取国内知名学者的意见,分别征求公、检、法等各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逐一对《规范》进行梳理、修改。

因为争议较大,一些问题无法进行规范

全国律协作为行业协会,当然可以制定办案《规范》来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但刑辩律师的执业活动不仅仅是自己单方的行为,必然有大量涉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执业活动。刑事诉讼活动是多方参与的活动,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特殊性,所以在考虑规范性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可行性,这是在制定《规范》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有些问题是律师之间的争议就很大,有些问题是律师与相关部门争议较大;有些问题是涉及律师实务操作的问题,有些问题是理论上就争论不休的问题。正因如此,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很难在《规范》中加以明确。

对长期存在的理念冲突进行梳理和统一

理清理念问题是制定《规范》难点。比如说,律师辩护的独立性原则。

原有《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这一笼统的表述,造成实践中的种种误读。随着不断爆发的典型个案,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也随着人们对刑事诉讼制度理解的深入,这个问题到了应该理清的时候了。

独立辩护原则对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可以适用。即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的影响和干扰。那么,这种独立辩护的原则是否完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答案是否定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违背当事人意志,给自己当事人做罪重的辩护。这样的辩护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是绝对不可以的,这也是毫无争议的。

解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的实际问题

在考虑规范的同时,也要考虑指引;在考虑松绑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护;在考虑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救济。

全国律协既有通过辩论可以达成共识的问题,也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既有律师之间的辩论,也有与学者之间的解释和说明;更有与相关部门的对话和争取。比如,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对律师助理随同会见、阅卷的情况进行规定;对案卷材料中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查阅、复制的规定等等。全国律协以律师的实际操作作为着眼点,努力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所有环节和方方面面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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