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其他的规定。 1、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章程未就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标准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唯一选项。如果一家公司规定10元出资有一个表决权,出资1000元的股东就有100个表决权;而出资100元的股东就只有10个表决权。出资多的表决权就多,出资少的表决权就少,这是由资本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2、股东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42条仅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出资比例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并不明确。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就此加以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比例无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表决权与其出资比例无关,甚至规定无论股东出资额多少,股东会会议均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平等行使表决权。类似这样的规定均属股东意思自治,当为有效。 4、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代为行使。公司章程作出类似这样的规定也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质,当为有效。 5、公司章程还可以就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定若干排除情形。比如在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免责情形、股东代表董事薪酬、股东代表监事薪酬等事项时,与决议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可以由章程予以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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