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同时指出,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两者对比没有实质区别,即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还特别指出:“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贷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该明确的是,这里的折扣行为,就是所说的销售返利。销售返利以前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从2007年开始,允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应税收入。 销售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 销售返利与一般的商业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一般的商业折扣发生和兑现均在销售前,但销售返利的承诺发生在销售前,实际兑现发生在销售后; 2.一般的商业折扣是针对单笔销售业务的,发出货物时有可能收到货款,也有可能没有收到货款,而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 3.两者虽然在销售前都具有明确的金额和比例,但一般的商业折扣在购买时均能享受,而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或金额达不到最低数额则不能享受,即使超过最低数额,也要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在销售前只能合理预计,不能准确计算。 例如,某饮料公司的正常批发价为117元/箱(含税),全年购买数量在10万箱的商业企业可享受销售返利,其中10万箱至15万箱享受0.1%,l 5万箱至20万箱的部分享受0.15%,B企业全年购买18万箱。 饮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1)饮料公司对外销售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必须按照包含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的金额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2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0 (2)饮料公司在年末应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预提销售返利。 借:销售费用——销售返利(××企业) 228l5 贷:预提费用——销售返利(××企业) 22815 22815 = 150000×117×0.1%十30000×117×0.15% (3)收到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且用货币支付销售返利时: 借:预提费用——销售返利 228l 5 贷:银行存款 22815 借:主营业务收入(××企业) 1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15 贷:销售费用——销售返利(××企业) 228l5 需要说明的是,预计的销售返利不允许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只有实际支付时才允许据实扣除。如果在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对外支付,也应视为报告年度支付,不需要所得税纳税调整。 商业企业的相关税收分析和会计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商业企业收到上一年度返利一般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由于属于可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能简单地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3)1月份收到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则: 借:银行存款 228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15 例如,1月份收到上年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销售60%,其余的40%尚未销售,应按照已售数量与库存数量进行分摊,不考虑销售价格的差异,则: 借:银行存款 22815 贷:库存商品——××商品 78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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