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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解决系列《汉代三大重要考点》

 天下布武z7xaxx 2017-11-10

第一大考点:屡次考察的汉代刑罚的原则

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五星级考点,特别是亲属相隐制度反复考察,今年虽然不太可能继续重复考,但是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依然要牢固把握!该考点也要把握一下论述题的形式。】

汉朝与秦朝相比,其刑法原则有较大变化,这与汉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尽管《汉律》基本上继承了《秦律》,属于法家立法,但汉代的其他法律形式如令、比、律解释之中却贯彻了儒家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主张德主刑辅。即把刑法作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汉代统治者也正是把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这就不能不影响到汉代的刑法原则。一般认为,汉朝新的刑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尊老怜幼的原则(恤刑制度)

    亦即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汉朝在处刑问题上,对老、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这类恤刑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l、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2、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替重刑。《汉书·惠帝纪》:“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以完刑替代肉刑;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3、汉朝在监狱期间对老幼,孕妇等人给予免戴刑具的优遇。

4、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赎罪方法,即“女徒顾山”。《汉书·平帝纪》:“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论述汉代恤刑制度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

第一、内容见上。

第二、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以仁孝治天下”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汉律之所以给老幼以优待,是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较少构成严重危害。如构成严重危害,犯“大逆不道”等罪时,同样严惩不贷。

恤刑相关的分析题】凡是分析上述引号里的任何一句话,答案的第一点就是翻译成白话文,第二点就是重点解释恤刑制度;第三点就是阐述一下恤刑制度的意义: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等。

     亲属相隐的原则

     亦即“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法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曾下诏:自今子自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所继承。由此可见,孔子的道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了。这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亲属相隐制度的分析题:试分析“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

【参考答案】1、这句话的基本含义是:父子亲情,夫妻道义,他们之间相互爱护,这都是人的天性,所以,从现在起,儿子包庇隐藏父母的罪行,妻子隐瞒丈夫,孙子包庇隐瞒祖父母的,都不再连坐。而父母隐瞒包庇儿子、丈夫隐瞒包庇妻子、祖父母包庇孙子的,其所犯之罪是殊死之类的,都要上请中央最高司法官廷尉裁决。

2、这句话反应了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指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要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

4、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法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自汉代以后,“亲亲得相首匿”一直被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它标志着封建法律从汉朝开始儒家化了。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上请制度)

亦即所谓上请制度“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据《史记·高祖本纪》载,高帝七年曾下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郎中是君主的侍卫官.其职位虽低,但由于是君主的亲信,故享有“先请”的特权。“先请”所导致的结果是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这显然与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相悖,而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

【上请相关的分析题】凡是分析上述任何一句话,答案的第一点就是翻译成白话文,第二点就是重点解释上请制度;第三点就是阐述一下上请制度的意义或结果:所导致的结果是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这显然与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相悖,而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第二大考点:

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及意义【五星级考点,牢固掌握】

   (一)汉文帝时期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文帝在诏令中称“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这是为政者的“不德”造成的,表示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之后,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劓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己死。因而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说明需要进一步改革。

   (二)汉景帝时期

    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三)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分析题:试分析“……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汉书·刑法志》
【参考答案】1)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当处黥刑的,改处剃光头戴械具筑城或者舂米的刑罚(髡钳城旦舂);当处劓刑的,改处笞三百的刑罚;当处斩左趾的刑罚,改处笞五百的刑罚;当处斩右趾的刑罚,改处死刑(弃市)。(该刑制改革)实施以后,名义上改处情形,实际上扩大了死刑。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将劓刑改为笞三百,受刑人大多死去。因此,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编者注)下诏:增加笞数与死刑没有区别,即便不死,也不能自行起居。为此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又说:笞,是用来惩教犯人的刑罚,应该制定关于笞刑的《箠令》。
  (2)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3)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就是改墨刑(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这次改革的弊端有三: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实际上是由轻改重;第二,宫刑未改;第三,笞数过多,往往有的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因此,汉景帝在文帝改制基础上又进行了笞制改革。包括:第一,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后又再度减为笞二百与笞一百。第二,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窄、厚薄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
  (4)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分析题:汉文帝诏书有云:“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答题思路基本同上,请考生自行模拟。



第三大考点:

试述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1、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始于汉初。虽然西汉的常规律典基本上继承了秦制,其立法思想是法家的,但是从当时另外一种法律形式—令来看,儒家的思想已经在发挥其影响了。

第一、比如汉惠帝颁布的诏令规定7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犯了罪可以免除刑罚。平帝颁布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尊老怜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这些都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从上述的“令”中可以发现,儒家的道德被法律化了。

第二、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中有关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儒家传统中“尊尊”思想的影响。所谓“尊尊”即尊敬尊长,而皇帝是最高的尊长,故尊长首先是尊敬皇权。可见,儒家的“尊尊”思想在汉代变成了法律制度。

2、在汉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这实际上是汉代儒家凭借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它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然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深入立法领域。

3、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这是因为在引经决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的时候,总是需要作出解释,故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4、引经注律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进而导致了法律解释方面著作大增,而说法各异又使司法官无所适从,最后不得不由皇帝出面,下诏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这个注本便是“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又被法律化了。

总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传统法典铺平了道路,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宣告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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