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61号令) 二、区县办理范围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1、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设项目; 3、总投资额(含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它建设项目。 三、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国家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依法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四、条件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已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3.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五、程序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资料到招标办备案: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证书(民营的要提供验资报告); (2)年度投资计划或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表; (4)资金落实证明; (5)工程所在建设地点的规划平面图; (6)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7)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招标工作组成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9)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1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流程表。 (12)委托代理的还应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发放投标邀请书 3.采用资格预审时,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发放资格预审文件,然后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到招标办备案 4.不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人到招标人处报名参加投标,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到招标办备案 5.招标人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同时到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对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6.招标人在投标时间前24小时内到建交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招标办监督 7.开标、评标,招标办监督 8.招标结果进行3天公示,如未收到实名举报,发放中标通知书,到招标办备案,并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并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资料: (1)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2)投标报名表; (3)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时) (4)资格预审报告(如有时) (5)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表; (6)招标文件; (7)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还应附标底); (8)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流程表。 9.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六、时限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自发放招标文件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七、窗口电话:82132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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