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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知识点2016年最新归纳(二)

 海鸥北极星 2017-11-11

十二、社会保险费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5%),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十三、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②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十四、准予扣除小考点汇总
  5.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应予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9.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1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5.企业支付的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业务招待费
  1.实际的发生额的60%
  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和2比较,谁小就以谁为准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非投资业务企业不享受这条规定
  √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十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作为宣传费处理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十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①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②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④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⑤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八、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③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九、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涉及税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十、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

  √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财产保险

有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无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人寿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无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长期健康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有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无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下列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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