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 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
(二)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各国在扣除范围上,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1-1至2008-12-31)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1-1日起执行)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的特点及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五、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1984年10月:试行 (二)1994年1月1日:全面推行(限于销售及进口货物、劳务) (三)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
附:营业税相关知识(教材P205-212) 一、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2016-5-1全面营改增之前: 税 目(7个行业) | 税 率 | 建筑业、文化体育业 | 3%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 5% | 娱乐业 | 5—20% |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全额计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余额)计税:列举项目 1.建筑业:总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按扣除分包额、转包额的余额为营业额。 2.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不考虑税费)为营业额。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人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 为计税营业额。 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人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人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核定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三、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1.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时间: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境内的界定】 1.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七、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标准:
|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 | 批发或零售货物 | 营改增 应税行为 | 一般 |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 小规模 | 50万元(含)以下 | 80万元(含)以下 | 500万元(含)以下 |
【解析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解析2】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解析3】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 八、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简易计税方法: 1.销售货物、服务、提供应税劳务,以征收率全额计税,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九、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内容。 (三)办理登记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外,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纳税人的管理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了解)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发票领购: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按规定的认证、比对方式抵扣 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十、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1.销售:有偿转让所有权 2.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对货物加工修理; 2.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三)销售服务(7项): 行业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1.交通 运输业 | (1)陆路运输服务 |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出租车等运输 | (2)水路运输服务 |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 2.邮政业 | (1)邮政普遍服务 |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 (2)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 (3)其他邮政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 3.电信业 | 基础电信服务 |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 | 增值电信服务 | 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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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业 | (1)工程服务 |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2)安装服务 |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 、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 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 (3)修缮服务 |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 (4)装饰服务 | 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特定用途的工程 | (5)其他建筑服务。 |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 5.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特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 (3)保险服务 |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4)金融商品转让 |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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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代服务业 (9项)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 (5)租赁服务 | (1)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 (2)经营性租赁中: ①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②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 (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 (7)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 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 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 (9)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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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服务业(6项) | (1)文化体育服务 | 包括文艺表演、比赛,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提供游览场所等 | (2)教育医疗服务 |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 (3)旅游娱乐服务 |
| (4)餐饮住宿服务 |
| (5)居民日常服务 |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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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无形资产 1.含义: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范围: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五)销售不动产 1.含义: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七)相关政策 【补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三,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第四,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1.“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其他。 2.“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界定: 【一般规定】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特别明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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