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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铐”、“吊铐”……手铐该怎么铐

 有雨天难凉 2017-11-11
“背铐”、“吊铐”……手铐该怎么铐

艾君

    

    即使是罪犯,只要没有被执行死刑,他的身体健康权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全方面的,不是仅以肉体是否造成伤害为标准。那些花样层出的手铐“铐法”,正好与保护身体健康权背道而驰。 

    一张新闻图片深深地刺痛了我。这张图片刊发在本埠晚报的第一版,内容是民警紧急出动,抓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画面聚焦于铐住犯罪嫌疑人的手铐:一只手举起来从肩上向后背过去,另一只手背到身后,一只手铐把两只手铐在了一起。图片很大,在报纸的封面上非常显眼。 

    我请教了一个警察朋友,他们说这叫“背铐”,还说在抓捕“犯人”时“常用”。我相信这是事实。曾被诬为“处女卖淫”的麻旦旦就有过这种经历,她在拒不承认卖淫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 

    我隐约记得媒体报道过手铐还有其他的“铐法”,通过网上搜寻,真有所“收获”。 

    比如“吊铐”。曾轰动全国的云南省民警杜培武在被刑讯逼供过程中,就领教过“吊铐”的厉害。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动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这样下来,杜培武果然就“承认了杀人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我还亲眼见过手铐的其他铐法。去年夏天我到乡下走亲戚,在某个乡政府的大院里(派出所也在那个院子里办公),我见到这样一幕:一个据说是偷了人家几只鸡的农民双手抱住一棵大树,被手铐紧紧铐上。手铐该怎么铐?对此有没有明确规定? 

    查阅《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间有相关规定:“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可以使用包括手铐在内的警械,“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如果“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里对是否违法使用手铐所划的标准是“是否造成了人员伤害”。当然,如果被铐者受到伤害(尤其是指法医学上所说的“轻微伤”以上的伤害),那是无可争议的“刑讯逼供”,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问题是还有很多有违法使用手铐却没有造成伤害的“铐法”,比如在上述“背铐”、“吊铐”中,已经给人造成了痛苦,侵犯了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因为他们没有受伤或死亡,就可以视为合法的吗? 

    所以,我觉得,应该给使用手铐的方法进行法律规定上的细化。这样的细化既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们知道,别说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是罪犯,只要没有被执行死刑,他的身体健康权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全方面的,不是仅以肉体是否造成伤害为标准。那些花样层出的手铐“铐法”,正好与保护身体健康权背道而驰。 

    同时,对手铐使用方法的细化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有的警察给犯罪嫌疑人戴上了“背铐”或“吊铐”,犯罪嫌疑人因此而死亡,警察可能会“委屈”,因为铐手铐的初衷并不是想致人于死地。试想,如果我们严格规定手铐只能在从胸前将犯罪嫌疑人的双手铐住或其他正确的使用方法,诸如“背铐”、“吊铐”等等不正当使用手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谁使用就属刑讯逼供,那么,手铐的使用就会规范和人道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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