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 三、以房屋为公司发行债券作担保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几个实务问题的处理 1.抵押权人或最高额抵押权人 如前所述,抵押权人或最高额抵押权人应当是债权人,具体到债券发行实务中,各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而此类债权人是多个不确定的个体,但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或最高额抵押权人须是明确、具体的债权人。那么,以房屋为公司发行债券作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被核准登记后,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是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据此可知,基于规章的规定,持有债券的各债权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形成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移转于本人之制度。体现在本案中,债券受托管理人丙机构代持有债券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债券受托管理人丙机构,最终基于间接代理关系转归各持有债券的债权人,故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或最高额抵押权人可记载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丙机构。当然,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由丙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是以合同书的形式体现,而债券发行实务中,债权是以权利人持有债券为体现形式,若如此,则不满足申请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提交登记材料的要求。《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司债券发行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申请人应当向核准机关报送的材料。《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为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机关的中国证监会,以行政决定的形式核准或不予核准债券发行。中国证监会作出准予发行债券的决定后,债券才可以依照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债券发行并被认购后,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基于债券发行的债的关系建立,即被担保的主债权或最高额债权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准予发行债券的决定与债券募集办法组合,形成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时,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债权存在的证明,以替代主债权合同,或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存在的证明,以替代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 3.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法定要件,也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关系不存在,抵押权亦不存在。本案中,抵押权人或最高额抵押权人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丙机构,故抵押合同由抵押人乙公司与作为抵押权人或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丙公司签订,且抵押合同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明确为“甲公司发行债券”,此合同作为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收取的材料。 4.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债券的数量是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因此,公司申请核准债券发行时,当次申请核准的债券数量是明确、具体的,如果核准后,公司一次性发行,则该数额为一般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若公司分期分批发行,则该数额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故登记簿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数额,为公司当次被核准的发行的债券载明的债权总数额。 5.债务履行期限或债权确定期间 如前所述,公司债券是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期限即为债务履行期限或债权确定期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债券期限是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登记簿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或债权确定期间为经核准的债券发行方案上的债券期限。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9期 【作者】刘守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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