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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借了钱谁来还?

 昵称40217599 2017-11-13


来源:信贷金融家 

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他人借款,因其具有民事行为主体的双重身份——代表自身的自然人与代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为的性质也因从事行为时所处的身份不同而各异,所以对于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该认定为企业对外借款还是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我们要怎样确定借款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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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有两种做法:

一是形式主义的做法,主张严格按照借据的主体和内容认定借款法律关系,其他因素不影响对借据所确认的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

二是实质主义的做法,主张对借据和其他证据全面加以审查,综合认定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等,再依法对案件进行处理。

但其实,我们需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公正评判,不能一概而论,既要重视法律关系的形式外观,又要深入其实质,综合审查认定,尽量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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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

(1)借款的行为人从事借款行为时,以被代理人即企业的名义实施,并且向出借人披露其作为“代表”的身份,说明款项的实际流向与实际借款人,符合了职务行为之要件,由企业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在借款行为人未作出说明与披露,而出借人又不能通过其加盖公章的行为外观推定其行为的职务性质、具备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是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认定借款行为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支持出借人选择向当时的借款人或者其所在企业主张权利。

(3)除此之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时,主要是根据其借款用途是个人使用还是企业经营使用来判断到底应该由谁来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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