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是近两年来兴起的全民健身运动,各种马拉松比赛可以说是一签难求。有媒体报道称,2017年北京马拉松,原本只要200元的报名费,被炒到了1000元甚至1500元,甚至滋生了“马拉松黄牛”。
9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开庭宣判,驳回原告向赛事主办方及转让者索赔123万元的诉讼请求。据报道,此案的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中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将对中国体育赛事组产生深远影响。正像马拉松热一样,马拉松选手猝死引发的索赔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对此亦颇有感触,并产生了以下几点疑问。疑问一: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要求赛事主办方担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般来说,选手报名参赛,赛事主办方都会要求先抽签,中签后再缴纳报名费,报名成功后主办方会为选手发装备、提供饮用水、医疗等保障,选手完赛,主办方还要颁奖或完赛证明等,双方就参赛实际上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说其不是合同关系似乎与事实不符。当然,如果损害纯粹是因选手自己身体原因导致的,即使双方是合同关系,主办方如果尽到了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应当对选手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马拉松赛事主办方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主办方的法定义务。当选手在跑马中猝死时,主办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一般对损害后果争议较小,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即使损害是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疑问二:赛事主办方负有哪些方面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可以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看从哪些方面可以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如果能够采取的而没有采取,导致损害发生,则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而不能只着眼于事故发生当时的保障义务是否尽到。具体来说,主办方从赛前到赛中,从赛中到事发,实际上都可以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或防止损失扩大,所以,赛前的风险提示,赛中的场地保障、线路规划,事发时的救助等,应该都是主办方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疑问三:选手猝死,主办方是否担责需要考虑哪些方面?
“跑马有风险,参赛需谨慎”,这是我们被反复灌输的思想,马拉松选手也确实应该意识到跑马的风险。但是,如果主办方确实在场地维护、医疗保障方面不及时,有过失,那么,这时还能以选手自甘风险作为免责理由吗?很显然是不能的。所以,自甘风险应该是指其要对因参加这项活动本身能够预见到的正常的潜在风险自负责任,比如,篮球比赛中正常的对抗所造成的损害。自甘风险不能成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万能理由,并且,应当在确定主办方需要担责后,考虑是否可以减轻责任时才适用,而不应当首先就以此作为不担责的理由。选手在跑马中猝死,直接原因往往确实与外在环境无关,而是因自身身体原因或者跑步节奏把握不当等导致,但是,能因此认定主办方就没有任何责任吗?假如主办方在赛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没有就注意事项进行告知,没有采取措施阻止禁忌人群参赛,以致本不能出现在赛场的人出现在赛场,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真的就与结果没有关联吗?我们知道,出现猝死现象时的现场救护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现猝死病人,应立即使其平卧在床上或地上,严禁搬动。旁边的人可马上对病人实施心肺复苏术,同时联系120救护人员。所以,即使是因选手自身身体原因猝死,但主办方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即使是自甘风险,哪怕还签订了生死状,仍然需要审查主办方在事前风险提示、安全管理、从赛道到送医的救助等方面是否尽到了相应义务?因为如果主办方存在过错,却不用承担责任,又如何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纯粹靠其责任感和良知吗?没有足够好的安全保障,谁还敢参加马拉松呢?
疑问四:选手猝死,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呢?选手在跑马中因身体原因猝死,主办方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没有过错,但是否意味着选手自己必然有过错?会不会存在事件纯属意外,选手自己对此也是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呢?毕竟如果预见得到,谁也不会轻易拿生命开玩笑。比如,选手本身长跑经验丰富,身体素质良好,平时也从未检查发现有不适合跑马的疾病,但意外还是发生了?这种情况能否视为双方都没有过错,同时,毕竟是在跑马过程中出现事故,从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呢?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根据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本就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适用。由此,也可以促使主办方赛前为选手投保相应保险,避免选手的家庭因悲伤事件产生“次生灾害”,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主办方一般会愿意承担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法院也会认可,但实际上,即使是相同金额的赔偿,人道主义补偿的效果也不如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主办方适当赔偿责任的效果好,因为对家属来说,他认为依法获得的赔偿比诉讼对立方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补偿要来得正当得多,自然的多。当然,肯定存在争议。结束语过错责任才具有预防功能,无过错责任是不具有预防功能的,这是笔者坚信的。所以,对于这样的问题处理,要坚持以过错为判定赔偿的基础,同时又要适当兼顾,才能让马拉松发展的更加健康。最后,希望马拉松赛场上不要再出现“选手猝死“这样悲伤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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