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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涉税处理

 海鸥北极星 2017-11-13

1)提供生产加工门窗铝合金并安装业务的门窗铝合金加工安装企业;

2)生产电梯并提供安装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3) 拥有钢结构生产基地但没有单独成立钢结构生产企业的钢结构加工安装企业;

4)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提供销售苗圃和植树劳务的园林公司;

5)拥有沥青和混泥土搅拌站的路桥施工企业。

6)具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提供道路施工业务的公路施工企业。

2)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材料和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如下:

其一,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其二,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的建筑企业,由于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的设备金额将占合同额的70%以上,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设备里含有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往往会出现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针对以上现象,建筑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要求建筑企业将外购的设备和劳务一起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为了避免以上税务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策略: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时,在一份合同里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在这种合同策略下,建筑企业将设备价款按照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将建筑劳务部分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劳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其一、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超过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其二,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低于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根据以税收政策分析,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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