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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携程虐童事件说说亲子园的法律问题|把手聚合

 贾律师 2017-11-13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

转载自公众号:君泽君律师

近日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被刷屏,各媒体从各角度纷纷报道,具体情节不再重复,以免造成负能量的再次叠加。但是作为从事民办教育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关心的是该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从公开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归纳梳理后大致情况表现为涉事亲子园(很多媒体称幼儿园,我们认为该称呼不准确,具体原因见下文)2016年2月试运营,是上海首批12家职工亲子工作室之一,也是其中唯一一家提供全日托服务的企业。每天早晨8:30开始,来此上班的携程员工陆续将孩子送到这里,最迟可以到下午6:30下班后接上孩子一起回家,亲子园每日供应孩子的午餐、晚餐和两顿水果点心,刚开园时每月收费为1600元,现已涨至2580元。主要为了解决携程职工1岁半至3岁左右的孩子在上幼儿园之前家中无人带教的困扰。为此,携程公司开辟办公楼一楼800平米场地,可容纳100多名幼儿日常活动和托育管理。亲子园为携程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下属“为了孩子学苑”管理。事发后,对涉事的相关教师,携程坚决要求园方予以严肃处理。目前,涉事人员已与携程解除合同。

对此,我们最想问三个问题:其一,携程与涉事人员是什么关系?其二,亲子园是个什么组织?其三,谁应该为虐童事件负责?

携程与涉事人员之间的关系

携程与涉事人员解除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委托管理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的话,既然携程声明该亲子园并非携程自营,而是“携程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下属’为了孩子学苑’管理”,那么按理该亲子园的所有员工理应与携程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与受托方“《现代家庭》杂志社”或者其下属“为了孩子学苑”直接发生劳动关系才是。

如果解除的是委托管理合同,那么怎么会是和涉事人员解除,而不是和受托管理机构解除呢?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我们采用惯常的各种公开查询途径,均未能查询到“为了孩子学苑”是个什么组织,它似乎既不是企业,也不是社会组织,也不是事业单位,更不是基金会。唯一可能的联系是,上海《现代家庭》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显示为“《现代家庭》、《为了孩子》、《你》三本杂志的出版、发行,图书报刊(批发、零售),摄影,征婚服务、妇女、儿童方面的咨询服务;承办《现代家庭》、《为了孩子》、《你》杂志国内杂志广告业务,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亲子园的法律主体性质

涉事亲子园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从法律性质来讲,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从教育主体上来讲,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培训机构还是其他?

我们注意到所有的媒体报道中,包括携程自己的声明中均提到该亲子园招收的孩子都是1岁半至3岁左右,在上幼儿园之前家中无人带教的孩子。我们知道,《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但是,《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条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所以幼儿园一般只招收三周岁以上的幼儿。三周岁以下的幼儿无人带教怎么办?根据《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0年11月12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的规定“托儿所是三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亲子园属于托儿所。

于是,我们会再问,托儿所的设立需要什么条件?根据上述《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领导好本地区各类型托儿所的业务,在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托儿所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科学研究以及经常性业务辅导等项工作。各类型托儿所的经费、人事、房屋设备和其他日常行政事宜,均由主办单位各自负责管理。”,看上去托儿所是由卫生局管理的。

广州市对于托儿所的成立是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1990年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1991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的规定“举办幼儿园、托儿所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二)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三)要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托儿所所长、教养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5.炊事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卫生知识和烹饪技术。(四)要有合法、正当的经费来源。”

同时,该《办法》第六条还对在城区、在农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分别明确规定了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注册程序,“ (一)在城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到所在区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托幼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所在区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区托幼办公室会同区或街卫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发给注册批准书。(二)在农村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由举办者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发给注册批准书,并报县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托幼办公室备案。(三)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组织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应持区、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的同意证明,到本办法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经会同卫生部门审查批准的,发给注册批准书。”总之,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而且,在广州托儿所的审批注册主管部门有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我们采用惯常的各种公开查询途径,均未能查询到上海市关于托儿所管理的一般规定,仅能看到上海市教育管理部门似乎只关心示范性幼儿园,比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36号) 。当然他们也很关心托儿所的收费问题,比如《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7号)。所以携程亲子园的成立究竟是否符合上海当地的法律规定我们无法给出准确判断。最新的新闻中看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说应该由长宁区妇联对此承担监管责任,我只能笑笑。

携程虐童事件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携程的声明中避重就轻,只说该亲子园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正如前述,这个受托管理的第三方“为了孩子学苑”是个组织还是个人我们无从得知,但是携程并未正面回答该亲子园的举办者是谁?是否已经合法的审批注册程序?

如果该亲子园的开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而且举办者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受托管理人承担全管理和保育责任的,那么虐童事件的法律后果首先由举办者承担后,可以再向受托管理方追偿。

如果该亲子园自设立伊始就是违法的,那么无论其与受托管理人是如何划分管理和保育责任的,不仅举办者承担责任理所当然,而且行政管理部门对此都难逃其咎。

所以,由上述分析可见,无论该亲子园是自营,还是委托第三方管理,携程作为举办人均需首先对孩子对家长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一的事件终会过去,我们相信携程作为一个行业龙头企业,一定会在这关键时刻体现出应有的担当和社会责任感,妥善处理涉案幼儿的赔偿问题以及完善后续的亲子园管理。但我们认为本次事件的真正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再次给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究竟应该怎样才能对占了民办教育88%以上市场的学前教育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给跨行业的教育投资者们上了警醒一课,如果才能做好对教育行业的投后管理?教育无小事,这些都是大学问,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家都来为教育事业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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