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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讲堂: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制建设历史探讨

 昵称47136650 2017-11-14

近段时间,无锡为首个地下空间物业确权,并颁发相关证书,地下空间利用再次热议。其实这个概念在国内已经很久,而且相关的法规政策也在各地颁发,下面就一起回顾一下地下空间利用的法制历史吧:

地下空间

  一般上,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源于解放后城市防空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历了上世纪60年代的“深挖洞、广积粮”后,于1986年提出“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自此,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从人防工程向城市建设转型。

  1997年初,我国颁布实施了《人民防空法》,这是第一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规。同年底,原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规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5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正式纳入城市规划体系。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属问题做了初步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地也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早在2002年,辽宁本溪市就制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于2006年制定实施了《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深圳2008年9月起正式实施《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总结一下,近年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健全,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出台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规章。

  其中,国家层面涉及地下空间权属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家层面涉及地下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国家层面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地方层面有创新性、代表性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法规有《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无锡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加强绍兴市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等,它们对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金标准、产权登记、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等进行了因地制宜的细致的规定,基本反映了现实的需要。

  我们今天就讲到这里,以后还会详细讲解地下空间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关系,欢迎大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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