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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零元转让股权是个伪命题

 藏于不敢 2017-11-14

By Bart


2014年,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制度松绑放开了经商办企业门槛,但伴随这一政策调整,零元转让股权问题也随之出现在税务领域。时至今日,注册资本改革已有三年多了,但围绕认缴资本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这一问题,有关争论始终没有平息,小到税务砖家们在公众号上吵个不停,大到财税学者们在象牙塔举办的财税论坛上也争个不休。

 

为方便讨论和理解,藉助一典型例子展开讨论。

 

甲和乙对等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甲乙各出资100万,甲实缴,乙认缴。一年后,乙将自己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协议约定,丙无须向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股权转让后,100万元注册资本的认缴义务,甲不再承担,改由丙认缴。假设股权转让时,公司净资产130万元。

 

对于这样一起业务,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税务人员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5万元,股权计税基础0元,乙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为15万元,对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处理,按照现行税法,结果没有问题,但税款计算过程是值得商榷的。

 

问题一:计税基础是多少?100万元或者0元。

 

在认缴制下,乙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不会进行帐务处理,公司账面可能仅体现出甲实缴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税务人员可能习惯性认为,乙认缴的注册资本账面上没有记载,乙实缴资本是0元,乙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0元,这是毫无疑义的。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规定,笔者在这里姑且不讨论认缴制下认缴资本的账务处理,因为这个讨论对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讨论多了只能是个干扰因素。

 

笔者在以前数篇文章中都提过,税务处理是业务与税法规定的推导结果,也会计规定没有一毛钱关系。既然与会计规定没有关系,与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也不会有什么关系。税务处理可以析分为三个环节,即事实梳理、问题提炼、适用税法。

 

税务处理时,我们要把关注点放在业务或经济安排有关的合同、协议上,而不是什么会计处理记录,业务是会计记录反映的对象,税务处理的对象也是业务,而不是什么会计分录。

 

就前述所举例子而言,乙认缴100万元,这个业务不管会计是否记帐,乙对公司都负有在未来补足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之义务。税务处理时,无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记载其他应收款(乙股东)100万元,根据甲乙出资协议,税务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乙对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公司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所以从税务上讲,公司资产是二项:一项是甲向公司实缴的现金100万元,另一项是乙认缴资本形成的其他应收款100万。以这种方式观察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是20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乙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而不是前述案例分析所示的0

 

问题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多少?115万元或者乙所主张的0元。

 

税务人员认为净资产是13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是甲实缴的资本,30万元是公司运营创造的价值,甲乙对等出资,所以属于甲的价值应该115万元,归属于乙的价值应该是15万元,出现差额的原因在于乙没有实缴资本。这一分析思路似乎不是税务人员所独有,很多网上文章也是这么认为的。

 

所得税是以交易为基础的税种,交易一个不可或缺的特征是有偿,也就是说,凡是交易,必有对价。所得税里的对价有现金、财产、服务、或者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与精神有关的权利不能构成所得税所称交易之对价。一项业务的对价是0元,这能称得上是有偿吗?那岂不是无偿赠予,0元不能构成对价,对价不会是0元。赠予不是所得税所说的交易,但赠予的后果所得税法要予以规定和明确,如受赠人持有受赠财产的计税基础。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规定中,将赠予与交易混为一谈,从所得税法理论上看,是值得商榷的。

 

回到本文讨论案例,既然从理论上分析,对价永远不可能是0元,那么本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是多少呢?税务人员在分析业务时,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即债务因素。

 

在所得税中,债务减少和取得现金在经济上是等同的,债务增加与给付现金是等同的。股权转让后,乙对公司负担的补足认缴资本100万元的债务解除了,这相当于乙因股权转让而取得现金100万元,丙承诺在以后向公司补足认缴资本100万元,这相当于丙为取得乙持有的公司股权而支付现金100万元。所以,即使乙丙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将股权转让的对价表述为0元,但作为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不要忽视认缴资本补缴义务在乙丙之间的债务转移。

 

问题三:以企业净资产推定企业价值是否存在理论基础?

 

通过前面分析,我们知道示例中股权转让行为,根据乙丙之间的合同,股权转让收入是1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计税基础是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是0元。对于这个结果,税务人员肯定不会认可,原因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该公告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公告原文是这样表述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企业净资产价值使用的都是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是有关资产的历史成本,资产价值是动态变化的,账面价值可能高于市场价值,也可能低于市场价值,两者即使存在相关性,也不会很大。

 

企业价值评估是属于财务管理研究对象和范围,随便找一本财务管理方面的书,都会有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详细论述,里面会介绍企业价值评估的各种模型,较真的读者可以自己找一本财管管理方面的书翻一翻,看是否可以找得到企业价值的净资产核定法?相信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会很费时间,也不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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