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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党员干部酒后驾驶电动汽车,后果很严重!

 anyyss 2017-11-16

  【警惕!】酒后驾驶电动汽车 可能被党政纪处分!

 


今天飞哥给大家分享的两个酒后驾驶电动汽车被交通处罚的案例,促人警醒。

案例一:党员干部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其驾驶的电动车也属于超标电动车。后杨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杨某因此被“双开”。

  案例二:公交车司机李某(持有A1证、党员)酒后驾驶电动汽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毫克/100毫升;李某被处以1000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扣12分,机动车驾驶证由A级降为B级,不能再驾驶大型公交车了。李某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飞哥提醒读者注意】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生活中,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这个标准,速度更是远远的超过了20公里/小时。如果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处罚、党政纪处分,应当引起党员干部的高度警觉。

相关规定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问:单位副职醉酒驾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是否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答:飞哥持肯定态度。单位副职醉酒驾驶说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下属和班子成员属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纪检组长,也负有监督过失的责任。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1月15日公布了对“携程亲子园事件”的调查情况,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伤害儿童的恶劣事件,社会影响极坏。上海市妇联对下属单位监管不力,负有监督失察、管理不力的责任。此案处理的精神值得学习借鉴,下属严重违纪违法,上级负有监督过失的责任。

              把学习作为一种爱好、一种生活习惯、一种自觉!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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