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子女结婚买房时不少父母都会给与一定的资金支持,例如父母帮子女出首付,子女自己偿还贷款。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的权属有父母的份吗?如果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分别能得到房子的哪些权益? 根据父母出资情况及房子登记名字的不同,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分为以下8种情况。 一是一方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种房子产权归父母所有,子女只有房子的使用权。
二是一方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种房子的产权归子女个人所有。
三是一方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及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这种房子的产权是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登记之前,小A和小B约定了各自占有房产的份额,并做了公正,那么小A和小B按照约定的份额共享产权。 四是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产权和债务都归子女个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A和小B日后离婚,房子一般会判给小A,并由小A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小A要给小B补偿。 五是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房子的产权和债务归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B,并做了公正,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小B的个人财产了。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小A和小B日后离婚,小A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小B给小A补偿。 六是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子女和子女未婚妻(未婚夫)两人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七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双方共同所有。
八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夫妻双方所有。
延伸阅读 男子买婚房,女友一分钱都没出,分手时房子却变成了她的!只因忽略了这件事 看着手机里长达几页的 房贷还款记录, 42岁的李树华(化名) 欲哭无泪…… 想象中, 接下来的生活应该是 结束爱情长跑、 搬进婚房, 和和美美的幸福画面。 但现实, 却以“人去房空” 作为收场。 但这却不是最悲惨, 悲惨的是在分手仅4个月后, 他不得不 与曾相处了12年的初恋 对簿公堂。 李树华是湖北武汉人,2005年,他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比自己小3岁的张红丽。 “当时她正处在空窗期,家里也发生了一些小变故。”李树华说,初见张红丽时,他就喜欢上了这个美丽大方的姑娘,在他持续不断地关心和追求下,双方很快便确立了情侣关系。 在经历了长达9年的爱情长跑后,李树华终于在2014年初,如愿上门见到了女方家长。 “有了房子,才有家的归属感。”当年1月,李树华在征得女方家里同意后,首付18万,以张红丽的名义,在武汉江夏区买了一套面积100平方米,总价为51万元的房子。 李树华说,那时候他和张红丽感情稳定,而且当时他的名下有一套小房子,为了向女友表忠心,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协议上均只写了女方的名字。但两年来,每个月2000多元的房贷,一直都是由他来偿还。 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7月,女友却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双方在新房装修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女友突如其来的分手决定,让李树华备受打击。就在他想办法准备挽回这段感情时,女方却告诉他,准备退还此前的18万首付款,以及7万多元的已偿贷款和办证费用,在房产上与其撇清关系。 此举遭到李树华的强烈反对,他认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该小区的房价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1.3万元,比当初购房时的单价翻了一倍有余,因此不能直接以当时的价格计算。 李树华多次与张红丽就房子的问题进行谈判,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至今,李树华仍然对这段感情抱有幻想,他希望能与女友重归于好,但如果对方执意不肯,他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为此他愿意拿出5万元作为补偿。 今年8月,李树华对张红丽提起了诉讼,希望要回这处房产,江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那房子到底归谁? 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 让我们来听听 专家是怎么说的吧!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房子的归属毫无疑问属于女方。 在双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于婚约目的,出资购房并由女方出面登记产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赠与行为,如今婚约不存在,女方可以适当给予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不用补偿。 自己辛辛苦苦买的房,却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确实够让人伤心的。那我们改如何避免呢? 首先应该购房前拟定约定协议。恋人间因房产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实想要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在购房前可以拟定一个约定协议,从而明确财产归属。 不要一味迎合。武汉著名情感专家田昕灵称,感情是无价的,不能简单的用金钱和其他物质条件来衡量。结合具体案例来看,李树华为女方买房,实际上是对双方感情的一种投资,但是事实上,有时候单方的付出并不能换来自己所期望的结果。所以在感情中要认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首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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