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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责任田互换二十年 还能换回来吗?

 神州国土 2017-11-17
责任田互换二十年 还能换回来吗?
法院: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关系成立 驳回原告诉请
黄义涛 徐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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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村民为了离家近、凑整数等方便耕种和管理土地的原因,常常会互换土地。最近,广东省梅州市蕉华区有两户人家交换土地长达24年之久,期间一直相安无事,突然一方反悔以生产需要为由要求返还,另一方以土地已互换为由拒绝返还,矛盾随之爆发。近日,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互换土地一方反悔对簿公堂

    邓某、吴某都是梅州市蕉华区村民。邓某在该村莲塘树园背分得责任田0.613亩,吴某在莲塘菜园岗分得责任田0.95亩。1993年,邓某、吴某对上述分得的家庭承包责任田进行互换,吴某将菜园岗的责任田划出0.613亩互换邓某在树园背的责任田。吴某互换到邓某在树园背的承包责任田0.613亩后,再加上自有的在树园背的责任田0.2亩,共计0.813亩责任田,用于开挖鱼塘养鱼。经营养鱼业近20年后,2012年期间,吴某在树园背的鱼塘与同村村民邓某忠在大坪上的责任田又进行互换。邓某忠将互换来的鱼塘进行了填埋,建起了房屋。直至2017年邓某因为生产需要,便向吴某提出归还责任田,并认为上述土地只是临时调耕,而吴某却以土地已互换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争议不断。为此,邓某将吴某诉至蕉岭法院,要求吴某返还调耕的土地。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邓某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的丈夫邓某朋是堂侄叔关系,1993年期间,为了便于管理,原告将承包责任田借给邓某朋挖作鱼塘使用,邓某朋也将其承包的一块田地借给原告使用。若干年后,邓某朋突然死亡,承包责任田便由被告管理。近期原告因为生产需要,便向被告提出归还承包责任田,可被告一直置之不理。

    被告吴某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包责任田是互换行为,而非互借行为,原告不但知道被告已将互换的责任田用于挖鱼塘,亦知道在2012年期间,被告的鱼塘与同村村民邓某忠在大坪上的责任田进行了互换,村民邓某忠将互换来的鱼塘进行了填埋、建造了房屋。

    法院认定互换协议有效

    蕉岭法院组织双方到莲塘树园背进行了现场勘验,还到华侨农场农村部、莲塘办事处进行了调查,证实原、被告之间所称的承包责任田互借或互换行为,但都未到发包方处办理许可或者备案。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原、被告同属于梅州市华侨农场莲塘管理区的村民,1993年,原、被告为耕种方便,经协商一致,原告将在莲塘树园背的承包责任田与被告在莲塘菜园岗的部分承包责任田进行互换,双方之间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土地上所依附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转移,双方对互换后的土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邓某、吴某为了耕种方便,在利益对等的情况下自愿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虽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已互交标的物,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互换,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要件,并非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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