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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如何理解党纪处分条例中的“领导责任”?| 715

 铁匠铺里小喽啰 2017-11-20

领导责任是党纪处分条例中一类比较特殊的违纪责任。执纪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对领导责任的性质、特征、具体划分等问题产生疑问,需要认真研究探讨。

一、新旧条例关于“领导责任”的比较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只在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一章中出现了8条关于“领导责任”的表述。其中,有5条(第128条,第130条至第133条)规定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具体处分档次,而且负直接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处分档次是递减的;另有3条(第134条、第138条、第139条)只规定了“主要领导责任”,而没有规定“重要领导责任”的处分档次。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分则中共有26条29处出现了“领导责任”的表述。其中,政治纪律中有3条 3处,主要集中在为公开发表并造成后果的不当言论提供方便等方面;组织纪律中有4条6处,主要集中在违规选人用人、发展党员等方面;廉洁纪律中有8条8处,主要集中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行为,如违规公款吃喝、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出国(境)旅游等;群众纪律中有5处,主要集中在加重群众负担、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搞政绩工程、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方面;工作纪律中有6条7处,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管理不力致使干部叛逃出走、擅自变更出国路线等。

相比较而言,2016年处分条例对“领导责任”的追究情形要更宽泛,涵盖的范围更广泛,具体条款中对责任划分更为笼统,对处分档次的规定也未作明确区分,一般均表述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这充分体现了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的总体思路。

二、领导责任的性质及主要特征

领导责任,顾名思义,就是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本质上是政治责任。在办理责任追究案件时,要从政治角度认识问题性质,从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等方面去考量,对不担当、乱担当,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都要严肃追究。

从《问责条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领导责任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五个特征:

第一,领导责任是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即领导责任者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领导责任是与具体损害结果相联系的责任,损害结果越严重,责任追究的范围就越广,处理程度也越高;

第三,领导责任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具体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非是直接的、决定性的,即领导责任中的行为与具体结果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领导责任一般与直接责任共同出现,其中对损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属于直接责任,但领导责任者与直接责任者不构成共同违纪。

实践中,领导干部有可能与下属共同故意违纪,但此时领导干部承担的就不是领导责任,而是共同违纪的直接责任;第五,领导责任既可能是领导者个人对下属违纪承担责任,也有可能是对集体违纪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领导责任者可能并没有具体的失职渎职行为,但从客观损害结果上看,领导人员并未履行好自身职责,没有管好下属、带好队伍,这种情况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责任。

三、领导责任的划分问题

领导责任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处分条例》第38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划分:直接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实践中,有同志据此认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不是分管某个具体事项的直接领导,因此不属于主要领导责任者。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问责条例》第5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该规定,属于该条例第6条所列6种问责情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25条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依据该规定,属于该规定第19条所列7种情形的,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在具体认定违纪情形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具体划分违纪责任。

四、问责案件的程序问题

实践中有同志认为,《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因此,问责案件的办理程序应当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等程序、手续、时限均应当与普通违纪案件一样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观点忽视了问责案件的特殊性,是不准确的。

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委部机关办理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责任追究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既要依纪依法坚持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又要充分考虑责任追究案件在调查程序、证据审核、事实认定、处理方式和时限等方面的特殊性,做到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质量与效率并重,确保责任追究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该意见还具体规定了立案调查、事实材料见面、审理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问责案件与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如存在严重的损害结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层级和人员复杂等,与普通违纪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有部分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就属于问责案件的范围。在处理时限紧急的情况下,问责案件的程序可以参照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的程序办理,确保问责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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