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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下属”违纪,领导何以“躺着中枪”?(好文) | 122

 hzhujian 2018-03-03


一.基本案情

孔某,某市某正县级事业单位从事党务工作聘任制正科级干部。

秦某,该单位分管党务工作(孔某的)分管领导。

在单位从事党务工作过程中,孔某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7名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上报单位党委审批,导致7名预备党员未能按期转正。2017年3月,在某市委巡察组进驻该单位进行巡察前,为防止巡察组发现此7名预备党员未能如期转正的情况,孔某在7名预备党员《入党申请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中私自补填了单位党委审批同意的相关内容,并私自加盖了该单位党委书记及前任党委书记的个人印章,同时还将7名预备党员申请转正材料中有关批准为预备、开会申请转正时间等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多达21处的伪造涂改,导致从形式上看该7名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开始到申请转正的时间跨度仅有三个月即获批转为正式党员。

某市委巡察组进驻该单位后,检查该单位党务工作、审查党员档案时发现该问题,随后按照规定将此问题线索移交到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孔某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报批,导致7名预备党员未在规定的期限按时转正;得知巡视组即将进驻本单位的信息后,孔某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整改、补齐相关手续,不仅不主动说明情况,改正错误,完善好单位党务工作,而是采取伪造涂改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向市委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欺骗组织,不如实报告、汇报,想蒙混过关。依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该对孔某立案审查并给予其纪律处分。但是否应对孔某的分管领导秦某的领导责任进行追责产生了分歧。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孔某的涂改伪造,隐瞒实情,不如实汇报、报告行为仅属于个人行为, 应该只追究孔某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作为孔某的分管领导,虽然不是直接从事党务工作,但是其分管党务工作,抓好抓实本单位党务工作是其份内职责。孔某虽然个人私自涂改伪造党员转正档案材料,导致该单位不如实向市委巡察组汇报报告工作,欺骗组织,隐瞒实情,没有做好工作,系个人所为,但其分管领导秦某对其分管的党务工作未能尽好职履好责,同时也没把人管理使用好,导致向市委巡察组提供了虚假情况且不如实汇报、报告,其依然要负相关领导责任。

三.分析意见

纪检监察室经过室务会研究同意第二种意见,决定对孔某立案审查的同时,对其分管领导秦某进行追责问责,主要理由如下:

1、秦某本人虽然不直接从事党务工作,但是其分管工作仍是份内职责,孔某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工作出现失误、遗漏,甚至是错误之时,秦某作为孔某的分管领导,应该主动了解情况,安排积极整改,向检查工作的市委巡察组汇报工作情况更要实事求是、如实汇报、报告工作,绝不能伪造、编造,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欺骗组织和上级。这要求单位分管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各司其职、恪守担当,既要把份内工作职责落实完成好,还要把下属身边人用好管好;既要善于发现问题、查摆问题、剖析问题,更要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因此此案例中孔某没有做好该做好的工作,其分管领导秦某难咎其责,既没做好事,又没管好人,依然要负领导责任。

2、“动辄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孔某违纪,对孔某的分管领导也进行追责、问责,这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中更加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失责必问”、坚持“一案双查”的纪检监察工作总体思路。

3、追究孔某的分管领导的责任,可以增强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增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感,推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落实好分管和主管领域各项工作责任。

综上,依照20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对孔某进行立案追责的同时,对其分管领导秦某进行追责问责。

四、延伸解读:新老条例中追究“领导责任”的条文的变化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追究领导责任的条规较少,多是在“失职渎职行为违纪”出现时,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亦即仅是在此时才对违纪者的(分管)领导启动进行追责、问责程序。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29种“下属违纪,领导躺着中枪”的情形。其中,政治纪律中有3种,主要集中在为公开发表并造成后果的不当言论提供方便等方面,涉及党纪处分条款第45条、第46条、第53条;组织纪律中有6种,主要集中在违规选人用人、发展党员等方面,涉及党纪处分条款第64条、第71条、第73条、第75条;廉洁纪律中有8种,主要集中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行为等方面,涉及党纪处分条款第91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群众纪律中有5种,主要集中在加重群众负担、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搞政绩工程、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方面,涉及党纪处分条款第105条、第106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11条;工作纪律中有7种,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管理不力致使干部叛逃出走、擅自变更出国路线等,涉及党纪处分条款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23条。新条例中只有“生活纪律”中没有规定“下属违纪,领导躺着中枪”情形。

总之,从实践中看,这29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责任者”规定追责条款的情形,既要求我们在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需要全面核实审查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同时也是警示要求各单位部门的领导责任者,特别是主管、分管领导干部除了把自己管好,还要管好带好队伍;既要干成事,又要管好人,共同当好遵规严纪的践行者。因为既使本人未直接参与到违纪过程中,也可能因下属违纪而受到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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