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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如何正确区分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姑蛮溪 2018-11-16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专门术语,涵盖违反六大纪律中除违反生活纪律外的其他五大纪律。在今年新修订的党的处分条例分则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共出现二十九次,在2015年党的处分条例分则中也出现二十八次,均在总则的第五章其他规定中以单独的条款作了详细解释。无论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条例,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没有发生变化。纪检实践中,在全面查清违纪事实,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后,都要严格区分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恰当处理。现就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概念、如何区分和处理予以探讨,希望能对审查调查和执纪问责工作有所帮助。

概 念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这里的“职责范围内”,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履行的特定义务,也包括组织临时安排或抽调从事的某项工作。这里的“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擅离职守型,二是不履行职责型。这里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指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领导责任者,是指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这里的“直接主管的工作”,是指有明确分工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这里的“应管的工作”,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这里的“参与决定的工作”,是指应该由两个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者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如何区分

1.责任者的适用对象。直接责任者既可能是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中,无论是主要领导责任者,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能成为领导责任者。

2.责任者违纪行为的适用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六大纪律中只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五种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不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

3.认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职务层级上一般是依次递增的。即直接责任者是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是分管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者通常是主要领导。如:某县林业局林权科,仅凭申请人张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林管站的证明(后经查明所盖公章系伪造),没有按职责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即经林权科受理承办,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于2016年5月为张某办理了林权证,后经查实该林权属于李某。张某凭此林权证在国有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万元无法偿还,致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上述违纪事实,属于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直接责任者是林权科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分管副局长,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局长。

如何处理

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规律:

1.同一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处理一般重于主要领导责任者,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理又重于重要领导责任者。如:2016年4月,某单位参加县工会组织的运动会,只有10名运动员,但全单位50人均发了价值300元的运动服一套。除去应发10名运动员的服装费3千元是合理支出,其他40人共价值1.2万元的服装费用均系违规开支。以上违纪事实应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若对直接责任者工会办主任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则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分管工会工作的副局长李某诫勉谈话,而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该单位局长张某谈话提醒。

2.同一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的处理通常应重于负单一责任的责任者。如:2016年5月,某单位在建设技术用房项目中,由分管副局长张某提议并在局党委会上通过,占用项目资金50余万元搭车修建该单位单身宿舍及职工食堂。该局基建科长王某明知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组织实施。上述违纪事实应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分管副局长张某对上述违纪事实既负领导责任,又负直接责任,基建科长王某则负有直接责任。若对张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对王某应给予警告处分。

3.同一违纪事实的同一责任者(如均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一般是根据职责要求认定责任大小,再根据情节综合考量后进行处理。这里的情节是指违纪行为的情节,既不是定性情节,也不是量纪情节。办案实践中,违纪行为的情节把握较为复杂,一般根据违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法、动机、后果等加以综合判断,然后给予恰当处理。如:巡察发现某局在公务接待中随意频繁,报销审批内容不实,审核把关不严的违纪事实。经查,2017年3-5月,该局公务接待30次,共花费3万余元。其中有公函接待的4次,无公函、无邀请函、无电话记录接待的有20次,用企业老板名片代替公函接待的有6次。按照规定,公务接待报销必须有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也就是俗称的“四件套”。以上“四件套”均由接待的科室提供,分管科室的领导审签后,最终交分管机关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核销。上述违纪事实中分管科室领导和分管机关财务的领导均是主要领导责任者,但根据职责要求,分管机关财务的领导责任更大,因此在处理上要重于另一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科室分管领导。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肤浅认识,不足之处诚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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