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瑾 大家还记得吗?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这对于企业是个重大利好! 一是尽量减少对股东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可以根据企业成立后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分笔逐步在实缴认缴的注册资本。 二是不用再进行验资,对于企业也减少了验资费用。 但是这个利好一定要用好啊,否则就反成了坏事!
譬如,有些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想反正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更好,注册资本金额大能够显得公司有实力,但对于认缴的高额资本却无实缴能力,到了认缴的期限却未进行实缴,存在违反《公司法》的风险。
再譬如,随意的“注册资本”背后其实隐藏着无法扣除费用的税务风险,并引发一定的税务问题。下面我开始引用一段法规原文,不愿意读的看官您可直接忽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就是说,对于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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