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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老师有偿补课、体罚学生等,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丨省教育厅颁布“师德十条”

 昵称8815056 2017-11-22

为规范教师行为,黑龙江省教育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8.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

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教师的范围更明确


中小学教师包括:

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教师的违纪后果很严重


《细则》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及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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