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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宿缘回家路 2017-11-22
  随着市场经济体质的建立与完善,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利用法律实现维护企业的权益,已经成为公司防范、控制、化解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公司涉及的法律风险多种多样,不同性质的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很多方面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类公司,有由于经营方式、内设机构、业务范围等不同、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各不相同,同一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看,法律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

  
  从业务领域划分,法律风险可以分为税务法律风险、工商法律风险、财务法律风险、融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

  其中,几乎所有公司都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集中在劳动人事、商务合同、公司治理结构等三个领域。绝大部分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因各种原因未能规避好各个风险点。

  公司运营以公司设立为起点、基础。谨慎把控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既能有效预防控制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风险,也能有效防范、化解公司运营、治理、解散、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因此,防范公司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就是防范、化解公司法律风险的基础。

  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和股东的一致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适当设立公司股权结构、表决机制等。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及防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办设立公司不规范风险及防范

  现实中,有的股东为了便利设立公司,把公司设立的事务概况委托给他人(如工商登记代办公司)代办,代办人为了提高效率,简单使用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代垫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有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取消验资环节后,这一现象有所减少)代股东签字,代刻公章、甚至借用他人的身份设立公司,结果造成股东意见在公司章程中无法得到体现;股东发生争议后,无法依据公司章程处理纠纷;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甚至股东资格无法得到确认;代办人抽逃注册资本等。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股东应当高度重视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亲自参与设立公司的各个环节,代办人应当只能按照法律,向股东提供咨询,代为准备,起草相关设立文件、执行股东的意见,不能代替股东签署文件等,更不能借用他人身份登记设立公司。

  二、签订组件公司协议不当法律风险防范

  组件公司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初始文件,是股东之间就组件达成一致意见,是尚未开始公司设立的实质工作时签订的协议,它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但为了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解决设立过程中的争端和公司设立不能情况下的后续事宜等,发起人签订组建公司协议还是必要的,但现实中,有的公司组建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起到对公司章程给的补充、配合作用;有的在签订公司章程时才组建协议,且内容完全重复,没有存在必要;有的与公司章程矛盾重重,形成冲突等,结果导致公司组建形式形同虚设,不能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甚至因为与公司章程出现矛盾而无效。因此制定适当、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对于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出资结果、出资评估、公司运营特色、公司设立不能等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公司要求各不相同,但有些内容是设立公司协议的通用条款。这些内容和条款主要包括:

  1、出资人的详细信息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3、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个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公司第一次股东的召开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人选产生方式、职责、决策方式等

  5、公司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时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6、保密条款。设立公司可能会涉及到出资人的财产与知识产权信息、将来告诉的经营方向及对外投资数额和行业等内容,这些内容有些属于出资人的商业秘密、有些属于未来公司商业秘密,未来保证相关股东及公司的权益,保持市场优势,防止泄露,组建公司协议中应当视实际情况需要签订保密条款。

  7、股东与新设立公司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规则

  8、违约责任

  9、争端解决机制

  10、其他不宜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但股东们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制定公司章程不当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章程时公司的宪法,是股东、高管的行为准则。但实践中,很多股东对公司的章程意识浅薄,忽视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仅仅将其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份必备的普通的文件,对于很对重要事项和规则也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的实际需要和股东意见予以明确,致使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经营中的纠纷,甚至导致公司僵局、公司解散。对此,股东应当充分利用公司的授权性规范,制定全面科学的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股东可以按照需要和股东们的一致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分红比例、增资比例、表决权的行驶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可以特别约定。例如: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大,为了平衡权益,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该小股东享有比出资比例更高的分红权、表决权、增资认购权等;为了防止公司一股独大,防止大股东操作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表决事项需要更高比例表决通过等,这样可以协调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有利于集中各种力量发展公司,做到合作共赢。

  2、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置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运行规则,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

  3、有限公司是人和公司,股东之间需要有很强的信赖感。因此,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灵活规定。例如:有的公司发展依赖于某个股东个人的声誉、知识、经验、能力人脉等,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适当的限制该股东的股权转让;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继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避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

  4、公司章程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向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程序及数额进行限制。

  公司章程一定要有股东本人签章,这是对设立公司的最终确认和表态,也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最重要证据。现实中,已经发生过很多因他人代股东签字,导致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案件。

  四、公司出资不当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出资法律风险。出资人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收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其他股东还需要为其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法律风险出资人

  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抽逃撤回,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同时也使其他股东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出资人抽逃出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3、非货币出资价值不实法律风险。该风险发生在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身上,如果该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该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必然会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应当由交付给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出资财产权利瑕疵法律风险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出资人对这些财产并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例如: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不属于自己的资产。处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公有资产。需要经有关部门或人员批准而为批准的资产、抵押质押的资产、被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资产,其他有争议的资产等。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存才瑕疵,很可能会影响财产产权转移、延误出资,影响公司成立。同时,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财产权利,很可能因为侵权在先,将公司卷入一系列的纠纷涡旋。出资人如果向其他出资人恶意隐瞒资产权利归属,构成犯罪的,将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五、股权分布不合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1、股权过于集中,造成公司一股独大。这种情况虽具有决策效率高、责任明确等有点,但也容易造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化,多元化经营需要,不能很好的区分大股东自身的行为与公司行为,造成人格混同。这种情况下,股东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背设立公司制企业的初衷。

  2、股权过于分散。股权分散式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利于公司股东之间的互相制约,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给的权益,也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发展。但有些公司形成的股权较为平均,且过于分散,这有可能形成两方面的风险;意识各股东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限,参加公司管理的热情不高,导致公司主要有经理层控制,缺乏股东的必要监督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二是股东们在股东中势均力敌,互相牵制,决策效率低下。

  3、股东较少,但股权过于平衡。一般是指公司具有两个股东,且持股比例相等,公司觉此或者全部通过或者均不通过,否则会形成决策僵局。

  对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风险预防,最好的办法还是提前预知,在公司章程中做适当的安排。

  六、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设立涉及面很广,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很多,很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预知,加以避免,例如:出资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有的人不能作为股东,有的人不能作为内资企业的股东;公司名称可能侵犯他人名称权或者商标权法律风险;公司办公场地法律风险,有的不能作为公司办公场地,异地办公、公司设立失败时对已经租赁场地的处理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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