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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私立协议处分老丈人房屋如何认定

 江中鸟6933 2017-11-22

【关键词】

翁婿关系   代为签署协议   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却大不相同。故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该如何认定尤为重要。

简要案情

胡老与王某系东西紧邻,田男系胡老的入赘女婿。胡老拥有砖木平房三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田男新建楼房,邻居王某予以阻挡。同年6月16日,田男与邻居王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王某不再阻挠田男建房,田男在当年秋收前拆除胡老三间砖木平房的东首一间房屋,拆除后的空地归王某使用。协议签订后,田男一直未按照协议拆除房屋。

2016年,胡老对三间平房进行维修,邻居王某进行阻挠并拿出2007年6月16日的协议,要求胡老履行协议,拆除东首一间房屋。胡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女婿田男与邻居王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另查,胡老与田男翁婿关系一直不睦并分家分户,四邻皆知。

不同观点

第一,无权处分,协议无效

田男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协议,处分其丈人胡老所有的房屋,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后,田男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且胡老也拒绝追认并提起诉讼,故田男与王某订立协议,处分胡老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第二,表见代理,协议有效

田男系胡老的入赘女婿,胡老年迈,田男作为女婿与他人订立协议,处分丈人财产,王某有理由相信系得到了胡老的授权,故协议有效。

具体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原则上,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胡某,其女婿田某也予以认可,作为邻居,王某也是知晓的。同时,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多年不睦并分家分户,作为邻居,王某也不可能不清楚。田某与王某订立协议,处分胡某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现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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