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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游戏平台向他人提供侵权游戏,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20-11-03

案件要旨

游戏平台经营者对平台所提供的游戏负有审查义务,尤其是对使用“推荐”功能向公众提供的游戏,更应在事前进行严格审查。如游戏中含有他人作品,需要获得许可或由游戏提供者出具相应的担保,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游戏平台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0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美术作品“人物形象—风鹰侠(Q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和周秉毅,作品完成日期为2009年6月25日。

2013年1月24日,奥飞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奇客创想公司)经营的7k7k小游戏网站(http:// www.7k7k.com)中游戏“铠甲风鹰侠”的游戏图片、游戏名称、评分、游戏介绍、操作指南等内容进行了公证。后奥飞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奇客创想公司赔偿损失。

奇客创想公司辩称其仅为供用户上传游戏的游戏平台,涉案游戏即是在上传者提交相关权属证明后,才被允许上传至其网站上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后奇客创想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奥飞公司主张权利的“风鹰侠”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奥飞公司享有“风鹰侠”卡通形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在7k7k小游戏网上运行游戏“铠甲风鹰侠”,游戏中使用的卡通形象与奥飞公司主张权利的风鹰侠形象在整体造型及头部、铠甲等细节方面基本相同,考虑到二者在形象上的相似性及名称上的一致性,“铠甲风鹰侠”中的卡通形象使用了奥飞公司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

奇客创想公司虽然主张其仅为供网友上传游戏的网络服务平台,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涉案游戏是由上传者上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其网站上载明的上传游戏方式及其在原审法院庭审中的相关陈述,奇客创想公司对其网站上的涉案游戏需要进行事先的著作权审查,以决定是否在网络上发布。奇客创想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首先,7k7k小游戏网站对不同类型的游戏进行了详细分类,并设有专门的“铠甲勇士”游戏专题。其次,网站通过“推荐小游戏”栏目对涉案游戏进行了推荐。最后,“风鹰侠”属于较为知名的动画形象,奇客创想公司应意识到使用该形象制作游戏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奇客创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奥飞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改编系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而奥飞公司提供的仅是美术作品“人物形象—风鹰侠(Q版)”的著作权登记,而游戏中的“风鹰侠”形象并非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仅是使用了该动画形象,故奇客创想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奥飞公司的改编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五百元;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律师点评

奇客创想公司作为游戏平台的经营者,应对该平台提供的游戏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本案中,根据其网站上载明的上传游戏方式及其在原审法院庭审中的相关陈述,奇客创想公司对其网站上游戏需要进行事先的著作权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在网络上发布。尽管奇客创想公司主张涉案游戏是由他人上传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该不利结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除信息网络传播权外,奥飞公司还主张奇客创想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的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奥飞公司主张权利的“风鹰侠”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涉案游戏“铠甲风鹰侠”为计算机软件。单纯在游戏中使用美术作品并不属于创作行为,因此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案件来源

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4)一中民终字第154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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