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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互联网经典案例 | “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荒野40 2016-03-22


【案情简介】


网易公司表示,其享有“梦幻西游”及“<梦幻西游2>口袋版”两款游戏及其中游戏人物、道具等的形象及其名称等享有著作权。同时,对“梦幻西游”及其中多个人物、道具、技能、门派等的名称享有注册商标权。网易公司发现光宇公司、世纪公司共同推出,掌聚公司作为总经销商和运营商的“口袋梦幻”游戏大量抄袭上述两款游戏中的核心人物、地图、门派等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等内容。网易公司起诉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三被告在游戏宣传文章中发布混淆言论,故意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非法利用网易公司及游戏品牌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世纪公司对网易公司主张的著作权没有争议,但认为“<梦幻西游2>口袋版”登记的时间晚于其“口袋梦幻”运营时间;梦幻西游的商标权是博冠公司所有,网易公司不享有诉权;网易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


掌聚公司称其经世纪公司许可,负责推广涉案游戏,不是出品方。光宇公司表示其仅是涉案游戏的运营方。二者均否认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是一款西游题材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其除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作者亦可针对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经比对,三个游戏中的相关美术形象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关文字表述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且使用了网易公司游戏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背景等内容,属于相同表达,侵犯了网易公司对相关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三被告亦侵犯了“梦幻西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山寨盗版游戏,有利于推动游戏产业发展回归良性循环,真正实现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厘清了网络游戏特别是角色扮演类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侧重点,认定此类游戏软件除了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亦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权利人亦可以针对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在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时,应结合双方游戏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以是否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依据。网络游戏软件的正当竞争利益也应获得保护,不当宣称涉案游戏之间存在传承关系,恶意搭便车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并获得“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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