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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设计著作权保护路径之文字作品保护【IPCOO软件著作权中心】

 昵称65559638 2019-10-08

原文首发:http://www./youxi/20190403202.html

如何用文字作品保护网络游戏设计?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由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作品”的类型是法定的,而电子游戏设计的特点导致了其很难被归类于某种类型的作品。一些游戏企业企图用文字描述的方法将其“固定”下来,进而用文字作品保护,但实际操作中,文字描述的能力仅限于一些可见的描述,比如人物属性、技能、武功、对话文字等,但由此可以获得保护等部分十分有限。因为擅自盗用权利人游戏设计的公司,很少会直接在可见的部分进行直接抄袭。

本文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探讨下用著作权对游戏设计进行保护时,如何用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其适用的条件、情形是怎么样的?

【基本案情】

原告网易公司诉称,2004年1月16日,网易公司推出自主研发的大型网络游戏《梦幻西游》。截止2012年8月5日,该游戏注册人数超过3.1亿,是当前国内用户最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线游戏之一,数十次获得各类国家级奖项,更被玩家誉为“最好玩的网络游戏”,有“中国第一网游”的美称。

2013年,网易公司推出自主研发的《﹤梦幻西游2﹥口袋版》。作为两款网络游戏的研发主体,网易公司依法对两款游戏及其中游戏人物、道具等的形象及其名称、游戏介绍文案以及游戏软件等享有著作权。同时,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及其中多个人物、道具、技能、门派等的名称享有注册商标权。

2013年4月,网易公司发现光宇公司、世纪公司作为联合出品人共同推出一款名为《口袋梦幻》的网络游戏,并授权掌聚公司作为该款游戏的总经销商和运营商。三被告在其自有及其他多家网站上发布大量宣传侵权游戏产品的文章。根据宣传文章,侵权游戏大量抄袭、复制网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两款游戏中的核心人物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严重侵犯网易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上述宣传文章称,“《口袋梦幻》是将《梦幻西游》的玩法浓缩于手机游戏中”、“《口袋梦幻》是《梦幻西游》核心玩法优化手机版”。

2013年7月18日起,《口袋梦幻》上线进行限号内测。2013年9月3日至今,该游戏又进一步开展不限号测试。在这两次测试期间,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侵权游戏大量抄袭、复制网易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形象等美术作品多达200多件;并大量抄袭、复制网易游戏中人物、道具、技能、门派等的名称和文字介绍等文字作品,共计300多个。并且,侵权游戏中大量人物角色、地图、门派等的名称使用了网易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网易游戏中的相应名称。

网易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网易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与此同时,三被告在侵权游戏宣传文章中发布混淆网易公司游戏与《口袋梦幻》的言论,故意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非法利用网易公司及游戏品牌的影响力。三被告在游戏测试中严重侵犯网易公司的各项合法权利,并已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该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颁布禁令之后,被告仍在运行该游戏,将游戏更名为《悟空去哪了》(以下简称《悟空》)。法院决定对被告罚款,但是被告仍然没有停止侵权。

【法院裁判】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掌聚互动游戏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掌聚互动游戏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一百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掌聚互动游戏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二百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掌聚互动游戏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万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活动越来越普遍,这种变化丰富了公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也使企业能够更自由地参与竞争,及时、便利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广大用户。但是,新的经营模式也带来新的挑战,企业在经营中受到的监管、制约减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营风险增加。故经营者应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在法律、商业道德的约束下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中,网易公司运营的《梦幻西游》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美誉,这与该公司在研发、运营等方面投入有密切联系。三被告选择相同题材的网络游戏作为经营内容本无可厚非,但其在研发、运营涉案游戏过程中,侵犯了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不当竞争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原告请求对游戏作品进行保护的方式。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包括三个部分:“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级介绍、“梦幻西游”剧情介绍及“梦幻西游”武器及防具介绍。其正是以文字作品的方式请求对游戏设计中的某些部分进行保护。

虽然被告世纪公司辩称,网易公司对相关文字不享有著作权;网易公司描述使用的是白话文,世纪公司使用的是文言文,差距明显;双方游戏背景均来源于《西游记》,必然出现类似的剧情对白,但经过世纪公司的修改,双方游戏的故事情节、旁白等没有可比性,故其游戏未侵犯网易公司的著作权。经比对,三部作品中在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剧情介绍及武器、防具介绍等表述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但部分内容是汉语中的日常用语、地名,或是《西游记》等其他作品中使用过的内容,或是上述内容的简单组合。

但法院最终却仍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认为其所主张的内容属于“表达”,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分析为:“法院认为,三个游戏中的相关表述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但部分内容是汉语中的日常用语、地名,或是《西游记》等其他作品中使用过的内容,或事上述内容的简单组合,网易公司对上述内容并不享有著作权,故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三被告在涉案游戏中使用了网易公司游戏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背景等内容,虽然由于三被告采用了文言文的形式,并对部分内容使用了同义词等进行了替换,导致三部作品的相关文字并不一致,但是上述内容应属于相同表达。故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对相关文字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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