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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刑品案】关于当前刑事审判的几点思考

 一山行人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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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四三二一”

按 语201711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北京市法院第一届审判业务专家暨信息技术专家研讨会”,本人应邀担任刑事专业环节的点评嘉宾,此文系根据发言录音整理而成,仅代表个人观点。



关于当前刑事审判的几点思考

很高兴也很荣幸参加此次活动。我与发言的几位庭长都是多年的同事、同学和朋友,就利用这个机会向他们也向在座的各位,报告一下的学习体会。结合四位庭长的发言,我简单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进一步革新刑事司法理念

 

朝阳法院臧德胜庭长讲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过程需要妥善处理的三个关系:一是审判中心模式与侦查中心模式的关系,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三是庭审实质化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在我看来,这三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其落脚点或者说问题的实质就是司法理念的重塑和司法基本原则的坚守。我理解:

 

第一,要树立审判中心理念。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了一个国际研讨会,我们的一个领导问了外方人员一个问题,你怎么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老外听了一头雾水,直表示其本人没有研究、甚至没有听说过这个概念,其国家理论和实践上也没有“审判中心”的提法。我们给他解释后,他的反应是,当然!刑事诉讼当然要以审判为中心,因为这是刑事诉讼的规律使然。现在我们提出“审判中心”的制度或者说模式,其实就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侦查中心”模式的调整。侦查中心模式有它的优势,比如诉讼效率高,打击犯罪有力,但是弊端也是显而易见。近年来纠正的多起冤错案件就是一个例证。强调刑事诉讼“以审判中心”有助于引导侦控标准向审判标准看齐,侦、控、审共同严把案件质量关。“以审判为中心”既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理念,需要我们正确认识、牢固坚持。

 

第二,要有繁简分流意识。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我们提出了庭审实质化、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工作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刑事审判的严谨化、精细化。这里要明确一个前提,就是这些要求或措施的实施,一定是建立在程序繁简分流基础之上的。没有繁简分流,所有案件一视同仁,不加区分地提倡“庭审实质化”,所有的案件都精细审判,做不到、不合理,也不符合改革精神。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实行以庭审实质化为特征的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是一个配套措施,我们对没有争议的简单案件予以从简从快办理,就是为了节约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好地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实现精细办理。所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两大举措,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案件繁简分流、资源优化配置的意识。

 

第三,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审判中心的实现路径之一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证据裁判。德胜庭长提出“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的表现形式、实现路径,证据裁判原则是审判中心的实质标准、判断依据”的论断,我是认可的,也是符合实际的。证据裁判,就是强化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坚持依靠证据说话,从而确立相对严格、明晰的司法标准,并通过发挥这个标杆的引领功能,来推动整个诉讼流程对案件证据的重视、办案质量的重视,从而保证案件依法客观处理、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所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理念。只有紧紧抓住证据裁判这个“牛鼻子”,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

 

二、切实推进庭审举证实质化

 

三中院王海虹庭长的发言题目是“从庭审实质化视角对刑事庭审中简化公诉人讯问环节的调研与探索”。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选题。以审判为中心,从法院环节来说,就是庭审中心、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是一个大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最为核心的还是证据裁判的实质化,也就是最大可能地“让证据说话”。让证据说话,前提是实现举证的实质化。

 

举证实质化的要义是什么,我想,第一,要保证有用的证据都能提供给法庭;第二,要采取便于双方质证、裁判认证的举证形式。我们当前的问题是,一些同志把刑事案件的举证看成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庭前不管,庭中放任,庭后难受。比如说,有些证据公诉人没有出示,有的是一股脑出示给法庭,一味求快,不分情况地进行“捆绑出证”、“打包出证”,当事人看不明白,法庭也是事后才能明白。此外,在有些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把功夫放在讯问上,认为这个很重要,也可以显示水平,但殊不知这样可能本末倒置。比如,北京三中院的调研显示,有的案件讯问被告人时长占到庭审全部用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这是需要反思的。所以,我们现在提出庭审实质化改革,必须重视和重新审视庭审举证工作。我理解,这是海虹庭长发言的重要意义。

 

推进举证实质化,法庭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指导,二是引导,目的是督促检察机关落实好举证责任。怎么举证,出示哪些证据,庭前不能完全不管,要积极与检方沟通、听取意见,并给予必要指导。庭审中还要积极引导公诉人,审慎对待“打包出证”、“捆绑出证”,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有区别地把握举证质证程序。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认罪案件,原则上要“一证一质”,不能一味求快,为了效率牺牲了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

 

要让公诉人明白在举证环节,其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于有效的举出证据,而不是简单的讯问被告人。为什么这样理解?第一,刑诉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讯问不是必经程序;第二,从性质上讲,讯问本身不属于举证,也替代不了举证,同时也不等同于质证。第三,对于认罪的案件,过多讯问会显得多余;对于不认罪的案件,讯问只会换来被告人的辩解,最终还是要回到证据的举证、质证上;对于认罪不稳定的案件,过多的讯问还可能增加被告人的对抗心理,甚至造成其当庭翻供。讯问被告人的意义在于挖掘证据信息、搭建证据的证明体系,虽然有一定意义,但是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弱化讯问,是应该的。庭审资源是有限的,应当把更多的时间交给举证、质证。

 

当然,需要提及的是,对公诉人讯问提倡“适当的简化或弱化”,而不是禁止,也不是不分情况地“一概压缩”。有些案件中,特别是对一些证据的有用信息进行挖掘,以及对一些证据辅助审查(比如审查被告人辩解和翻供等),对被告人适当地多讯问也是允许的。当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将那些无效的、无关的、多余的讯问拿掉,尤其要避免不分情况把讯问被告人当作法庭调查的重点和关键,回归到庭审举证、质证的应有状态。

 

三、更加合理地考核刑事审判工作

 

二中院张素莲庭长谈了“刑事审判绩效考核相关问题及完善建议”,这是一个对刑事审判而言,非常重要的话题。我理解,绩效考核,对做任何工作而言,都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绩效考核是一个具有魔力的指挥棒。挥得好,大家会振奋人心、鼓励队伍;挥不好,则影响士气、涣散军心。刚才,素莲庭长从结案数、结案率、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等几个方面,谈了对目前刑事审判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颇为感同身受。


比如说结案数。现在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案件大约近2000万件(去年1977万),刑事一审110万件,二审接近15万件,再审不到3千件,三者合计125万件左右,仅占总数的6.3%。如果论数量,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所以,如果简单地以数量来考核刑事审判绩效,显然是不合理的。

 

现在中国社会到了一个特殊的时期,刑事案件的办理难度比以往明显增加。我们看现在媒体关注、炒作的司法案件,绝大多数是刑事案件。过去我们说刑事大要案不好办,现在不好办的不仅是一些危害严重、性质严重的刑事大案、要案,还有一些刑事小事小案。有些小事小案由于撞上社会的热点或公众的痛点,成了“敏感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应对失策,可能会由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从而使审判工作陷于被动。近几年这方面的实际案例很多。所以,我们现在“重大案件”后加上“敏感”一词,变成了“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有标准,但是敏感却不分大小。所以,很多做刑事工作的同志,在审判中常常有如履薄冰之感。

 

案件重大、敏感,往往需要投入更多力量去做各方面的工作。以前在北京高院做一名普通法官时,我体会到办一个案子有时需要举全院之力;后来在刑庭做副庭长管案子,体会到有些案子的办理需要调动全市法院的资源;现在到最高法院工作发现,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可能需要四级法院投入力量、资源,可谓费时费力。这些工作怎么计算、考核,确实需要关注、研究。

 

当然,今天我们讨论刑事审判绩效考核问题,目的还是为了完善它。刑事审判绩效考核的科学化之路,素莲庭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认为应进一步细化设置体现刑事审判工作量的考核因素,将附带民事调解赔偿、涉外、司法鉴定、司法救助等纳入考虑,我都同意,也确实有很大的必要性。这里想提及的是,在研究刑事审判绩效考核时,我们既要立足于刑事审判看问题,还有立足于整个法院工作,乃至政法工作全局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跳出部门视野的限制,才能对问题看得更清楚一些,提出的建议也才更切实际一些。

 

四、加强对新型疑难问题的研究

 

二中院杨子良庭长谈了“审理贪污贿赂罪案件的新问题”,对最高法院新司法解释中“特定款物”、死刑适用标准、追诉期限等问题作了探讨。这些问题也是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后贪污贿赂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有些方面在司法解释中有原则规定,有些没有。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所以,最高法院刑二庭今年已适时启动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前几天我们还到四川、重庆等地作实地调研、座谈。按照计划,此解释明年可出台,相信会对目前办案中遇到的一些疑难争议问题作出解答。

 

子良庭长的发言,说明他在办案中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同时也勤于钻研、思考问题。他的发言给我很多触动。今天在座的大家都是全市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我们之所以被称作专家,是因为我们的审判业务超强、行业公认。审判是个专业性很强的活,做法官如同当医生,最终还是要靠业务说话。我一直认为,专业化是法官职业的最突出特质。专业化首先体现在业务能力上,包括在案件审判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北京是首善之区,不仅审理的案件总量多,遇到新型、疑难问题也多,这就为大家积累经验、锻造技艺、增长本领,提供了无与伦比的平台。做一名审判业务专家,我的理解是既要有问题意识,善于发现问题,勤于钻研问题,同时还要研究真问题,并拿出管用的理论和方案。切记我们是实务界的专家,不是法学院的学者,一定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做到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

 

以上是个人不成熟的认识,仅供参考。感谢几位庭长的精彩分享!谢谢大家!


说刑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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