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穆迪:资产管理新规可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YouV666 2017-11-24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局) 等监管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建立了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统一覆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所有资产管理产品。

《指导意见》对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正面的信用影响,因为统一监管可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中小银行将获益最大,这些银行发行和管理大量资管产品,同时积极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这些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缺乏透明度。《指导意见》将降低金融机构之间不断上升的相互关联性,增加中小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的透明度,并降低其对短期市场融资的依赖程度。尽管银行来自于资管产品的收入减少会降低其盈利指标,但实际上这些收入并不足以覆盖潜在的风险,因此对其信用的影响并非负面。

近年来,中国的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大幅扩张 (见下图),导致金融体系相互关联性升高,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穆迪:资产管理新规可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实施功能监管。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同一类型的资管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指导意见》将降低资管产品投资于最终向企业提供融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所带来的信用风险。《指导意见》扩大了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除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导意见》重申,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指导意见》将降低由于资管产品的产品期限与其投资资产到期日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管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管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指导意见》将促使银行计提适当的资本和风险准备。《指导意见》限制银行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通道,以掩盖真实的投资标的。《指导意见》强调按照监管“穿透”原则,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指导意见》明确资管产品仅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打破金融机构向资管产品投资者提供的刚性兑付承诺,这将提高金融机构或有负债的清晰度。《指导意见》明确定义了隐性担保行为,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具有刚性兑付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将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提供刚性兑付的金融机构将受到处罚。

《指导意见》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以便金融机构调整适应新的监管规定,这有助于减少对系统流动性、资产质量和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从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 月30 日,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但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此外,我们认为人行将尽力防范发生系统性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